出卖人:榆林市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的商品房.为明确双方责任,订立此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商品房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榆林市昌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综合楼 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商品房的售价及支付办法
1.商品房售价:乙方确定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住宅楼的第
层,每平方米售价 元,房屋共计人民币(大写 .
2.支付办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首付商品房总价的30%,计人民币 元;第二次交款期限六十日,即在6月1日前交房价的60%,余款在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产权证时一次交清.每次付款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时间的五天,如乙方超出时限,甲方需按日加收应交房款1%的滞纳金,若时间超过一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经甲方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售房款的10%作为对甲方的违约损失补偿.
第三条:产权证的办理
房屋产权证由甲方负责办理至乙方名下.土地使用权为共有,所办理
房屋产权证的契税及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分别由甲、乙承担.
第四条:商品房的交产及物业管理
1.商品房交产:甲方于年 月 日将商品房交会乙方使用,若乙方接到通知十日内不能接管时,按商品房售房价款的千分之三,按日计取管费;若甲方按时不能交房时,按商品房售价款的千分之三,按日计扣违约金.
2.管理费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的水、暖、电、天然气、电话等一切设施的上户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按各行业的管理规定及一时缴纳,并办理相关手续.确需甲方出面时,由乙方出资甲方统一办理或建设.
第五条:保修范围及期限
按建筑规范要求,建筑物各部位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费用,保修期为一年.保修内容不包括乙方提出的改建部分或由于乙方装修不当、破坏结构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