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加盟区域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乙方的经营区域限于____地区。
第十一条 乙方在规定区域内,使用甲方授予的特权进行地域性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使用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超越加盟区域(见第四章第十一条)。
将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非法拷贝、出售。
未经行业商务互联网书面同意,擅自向第三者泄露、传递以及为第三者或帮助第三者模仿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损害行业商务互联网的形象、商标、商号名称和商誉及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形象和商誉的行为。
第五章 商标及商号名称的使用承诺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依照特许合同使用行业商务互联网的统一的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用于组建区域二级中心的登记注册、室内外装修和陈设、招牌、宣传资料及物品。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自终止日起,没有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书面授权,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停止使用并注销行业商务互联网的商标、商号名称、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它与行业商务互联网有关的授权内容。
第六章 应用费
第十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为行业商务互联网____二级中心,可业务拓展的具体区域包括:____。
加盟方式为____加盟。(请填写年度加盟或长期加盟。)
第十六条 应用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大写),相关服务见下表:
第十七条 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汇出应用费人民币____万元。长期加盟的二级中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余款____万元。
第十八条 除非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否则不论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终止,应用费均不再退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