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今年的正月十八上午,徐锡华老师来我校做讲座,通过学习,我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的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新时代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新型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新型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新世界型教师。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我认为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就是对生活和学习有乐观的心态;有正确的自我主观意识;能很好地把握自己,控制自己的情绪;和同学们关系和谐,很好的融于集体,适应环境。
通过本次心理讲座的学习,我对心理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首先是对心理学的发展史有了一定了解,然后是在心理讲座课中,我认识到了人心中脆弱一面,有时心灵事多么的需要他人的呵护,那种心与心的交流才能让人体会到交流得喜悦。学生在实实在在的活跃的生动的并且有一定新意的活动中受到教益和启迪,促进知行的结合。学生在主动参与教学过程中,激发了感情,明白了道理,情理凝结,形成了信念之后,进而需要在行动中表现自己。此时教师要引导、鼓励学生把健康高尚的情感向外投射,为他们提供展现自己行为的机会和场所。
本次讲座中,对目前中国的南海周边局势进行了讲解和分析。通过这次讲座,我对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之间的利害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教授还对当前中国实际控制的几个比较重要的岛礁进行了讲解。例如永暑礁,原先是南沙群岛上的一座暗礁,上面有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建立的海洋观测站;美济礁,位于南沙群岛中东部海域,天然良港,中国常年在这里进行沉箱养殖。
韬光养晦,有所作为。这是我们20世纪末提出的国家战略。这么多年来,大家对韬光养晦想必有了很深的认识,但韬光养晦的目的是有所作为。因为种种原因,这个“为”大多数人认识的并不多。南海问题也是如此,20xx年,海监船、渔政船巡视南海是中国逐渐恢复在南海恢复行使主权的开始。而在这之前,对于中国对南海的控制情况,国内官方资料除了大陆公开驻军守卫的七个岛礁(即永暑礁、赤瓜礁、东门礁、南薰礁、渚碧礁、华阳礁、美济礁),一直鲜有信息披露。这次讲座,可以说为我们揭开了中国对南海实际控制情况的一角。名义上,南海有很多岛礁,但其中真正具有战略价值的却并不多,虽然南海大多数岛礁被越、菲、马等国侵占,但我们不和他们争一城一地的得失,而是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但凡实际控制的岛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总之,在南海上,我们的步子迈得不算大,但每一步走得都很稳。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5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