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学人员的来源
(一)高、中等药学院校毕业中,同国家统一分配到单位。
(二)单位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手续和制度,委托高、中等药学院校(系)代培。
(三)招聘收费走读、国家不包括分配的毕业和学校有分配自主仅的毕业生。
(四)药学企事业单位或系统通过报批办医药职工大学、中专、培养药学人。
(五)单位职工通过成人考试,参加药学院校举办的夜大学或函授学习,成绩及格获毕业证的,可以聘任为药学人员。
三、医院药学人员的编制
一般可按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按床位或两者结合的办法来计算,或者以实际工作量计算的方法进行编制。
(一)按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计算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1978年国家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规定,在卫生技术人员中,药剂人员占8%.
随着临床药学的开展,有专家提出药剂人员应占全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0%,其中药师占药师人员的30%;根据部队药局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设备情况,药剂人员一般宜占卫生技术人员的编制数的8%~9%.
县医院以下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少。中、西药剂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具备专业知识,才能胜任药剂工作。
医院因实行药品管理改革所需的财会统计人员,应当增加编制。药剂科还应配有勤杂人员。
(二)按床位比例计算 国家卫生部规定,各级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药师1:80~100,其他药剂人员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为1:60~80.
根据部队医院目前情况,药师与床位之比,可参照:总医院1:50~60,驻军医院1:60~70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