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范文5
责任并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仅有的是岩石般的冷峻。一个人真正地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时候,责任作为一份成年的礼物已悄然卸落在他的背上。它是一个你时时必须付出一切去呵护的孩子,而它给予你的,往往只是灵魂与肉体上感到的痛苦,这样的一个十字架,我们为什么要背负呢?因为它最终带给你的是无价的珍宝——人格的伟大。
20世纪初的一位美国意大利移民曾为人类精神历史写下灿烂光辉的一笔。他叫弗兰克,经过艰苦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银行。但一次银行遭抢劫导致了他非凡的经历。他破了产,储户失去了存款。当他带着一个妻子和四个儿女从头开始的时候,他决定偿还那笔天文数字般的存款。所有的人都劝他:“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件事你是没有责任的。”但他回答:“是的,在法律上也许我没有责任,但在道义上,我有责任,我应该还钱。”
偿还的代价是三十年的艰苦生活,寄出最后一笔“债务”时,他轻叹:“现在我终于无债一身轻了。”他用一生的辛酸和汗水完成了他的责任,而给世界留下了一笔真正的财富。
责任的存在,是上天留给世人的一种考验,许多人通不过这场考验,逃匿了。许多人承受了,戴上了荆冠。逃匿的人随着时间消逝了,没有在世界上留下一点痕迹。承受的人也会消逝,但他们仍然活着,死了也仍然活着,精神使他们流芳百世。
责任,让即将沉沦的浪子回头;责任,让弱不禁风的幼苗逐渐承受风吹雨打。
责任是苦涩的,是沉重的,然而,它也是一种爱,甚至是一种最为崇高的行为!
演讲稿范文6
大家好!很荣幸本次“西安市基础教育‘十二五’规划小课题开题报告会”在我校举行,能让我近距离聆听专 家老师对课题研究的专业解读,本次,我所承担的课题名称是《幼儿观察能力的培养研究》。在九月份开题报告上传的第三天,我便欣喜的看到我的指导老师杨老师对我的肯定与鼓励,让我对本次课题研究充满信心。同时杨老师也指出了不足,如对幼儿的界定阐述不够清楚,我也及时的做了调整,同时更明确了自己本次课题研究的目的,让自己的研究有了更强的针对性。
一、有关概念、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观察是幼儿认识自然和从社会中获取直接经验的重要途径。幼儿从出生,就积极地向周围世界进行探索。《纲要》指出3岁儿童就对周围世界充满强烈好奇心。但是,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孩子对周围事物总是充满好奇,向成人问这、问那;而有的则对眼前的变化“视而不见”,这让孩子失去了认识世界、探索世界的机会,影响了孩子的发展。因此,观察力的培养和发展对幼儿自主探索世界具有重大意义,是智慧开启的重要能源。
研究意义:观察能力是人们思维、想象、理解、表达等能力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幼儿园开展的各项活动也都离不开观察,观察对于开阔幼儿的眼界,丰富幼儿的知识,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观察并非随意看看,是有目、有计划的,旨在通过这样一种智力活动去揭示观察对象的内在规律。只有具备持续的观察能力才能保证孩子对世界的高度敏感性,获取丰富的感知材料,并对这些进行分析和整理,得到理性的认识,由此加深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观察力是人们在观察实践中或有关训练中形成的能力,因此,观察能力需要我们有意识的培养。
幼儿在进入大班这个年龄阶段,已初步形成水平不高的观察力,但在这时期的观察力具有如下特点:
1、观察过于笼统:幼儿观察事物,往往有两种偏向;注意事物轮廓,忽视细节;或者注意某些细节,而忽视整个轮廓。
2、观察不稳定:由于幼儿观察缺乏目的性,观察过程中受周围情景的干扰大,加上注意不稳定,所以,他们的观察活动往往不稳定。
3、观察不深入:幼儿容易观察事物的表面现象,比较肤浅、粗乏抽象概括思维能力的'组织和指导,因而很难把观察引向深入。
4、缺少观察方法:幼儿喜欢观察,但却不知如何科学地观察。
二、课题研究的主体内容
根据幼儿观察的特点我们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促进其观察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1、掌握幼儿观察能力的发展规律,取得培养幼儿观察能力的主动权。
2、有效地对幼儿进行引导、启发、鼓励,创设良好的观察环境以激发幼儿观察的兴趣。
3、教会幼儿的观察方法。
4、通过多种形式的观察活动,让幼儿在实践中接触各种事物,观察各种现象,丰富其认知。
5、在幼儿园里形成良好的观察氛围。
演讲稿范文7
各位领导,同道们: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遵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玄色的,由于它在犯罪人眼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由于它在无辜者眼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实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热和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牢牢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由于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远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 遵纪遵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遵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大”还有相当一段间隔。固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遵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固然间隔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看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往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预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往遵守。”苏格拉底终极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以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遵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遵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遵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往法式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社会,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夸大“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