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起诉状

2020-12-31植树节

房屋纠纷起诉状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房屋纠纷起诉状,欢迎参考。

  房屋纠纷起诉状1

  原告:×××,男,汉族,xxx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村委会××路9号。

  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xxx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x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xxx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xxx9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xxx9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xxx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9年×月×日

  房屋纠纷起诉状2

  原告:姚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原告:汤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二原告联系地址:上海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

  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余XX,女,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余XX,男,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

  二被告联系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邮编:XXXX 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9 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即乙方)购买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 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4XX万元整。签约当天,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8X万元整。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于xxx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根据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贷款款项(即人民币290万元整)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等费用进行结算。同时,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xxx0年2月3 日,原告贷款银行农业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xxx0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被告因故迟延交房,直至 xxx0年2月21日(共计13天),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交接书》完成交付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违约迟延 13天交付房屋,合计人民币37,050元,扣除原告迟延1天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37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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