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王安石变法(2)

2018-07-20王安石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历史上也称熙宁变法。王安石出于“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良好用心,以“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决心,推行新法。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细项有十几条法出台。如“青苗法”、“方田均税法”、“均输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募役法”等。

  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青苗法”,平心而论,青苗法应该是新法中最能兼顾国家和民众利益的一种了。我们知道,一年当中,农民最苦的是春天。那时,秋粮已经吃完,夏粮尚未收获,正所谓“青黄不接”。但换一个角度看,这时农民又其实是有钱有粮的。这个“钱粮”就是地里的青苗,只是不能“兑现”而已。于是那些有钱有粮的富户人家,就在这个时候借钱借粮给农民,约定夏粮秋粮成熟后,加息偿还。利息当然是很高的,是一种高利贷。还钱还粮也一般不成问题,因为有地里的青苗作担保,是一种“抵押贷款”。当然,如果遇到自然灾害,颗粒无收,农民就只好卖地了。土地的兼并,便由此而生。

  “青苗法”即由政府以低于私人利率向农民贷款,农民以地里的青苗为贷款抵押。王安石在当地方官时这种作法效果不错,在陕西推行时也颇受欢迎。但当推向全国时,却引发了灾难性后果。各地都有固定的贷款准备金,上级下达的任务是要全部贷出去,并完成百分之二十的增值。有了硬指标,官员们就用硬手段。他们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将之分为不同等级,各自要承担不同的贷款额度,而不论你是否需要。同时,为了保证还贷,又让富户与不同等级的农户结为利益共同体,由富户提供担保或抵押。“青苗法”实行后连年自然灾害,官员逼债,农户纷纷破产,连富户也无法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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