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法总则草案亮点解读

2020-04-27文学体裁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本次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都对现有规定做出了哪些修改?

  亮点1

  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

  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腹子有没有继承权?这是近两年争议较多的话题。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亮点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为6周岁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熊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酱油”?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草案中依然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了6周岁。

  亮点3

  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年改三年,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发生的新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的诉讼时效,草案也提出了特殊起算点,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亮点4

  依法收集个人信息须防泄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2016年的徐玉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也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入法被视为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相比此前的三审稿, 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信息收集方的责任也予以了明确。

  亮点5

  见义勇为致人受损 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第一百八十七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失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本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此次草案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之前,增加了“自愿”两字。同时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得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亮点6

  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相比前三版,此次将“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调整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就是说,不论是哪一类民事主体,财产权受到的是平等保护,这其中没有谁大谁小、谁上谁下等区分,强调的是法律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一视同仁。

  亮点7

  缺失监护人国家“兜底”

  第三十三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可如果找不到适合的监护人,该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草案提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同时由国家监护为“兜底”,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

  亮点8

  虚拟财产受保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特币、网游装备,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拥有虚拟财产。虚拟财产该不该受到保护?如何保护?民法总则草案中,民事权利章节单辟一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意味着,虽然虚拟财产不能作为物权客体、受物权法保护,但可以作为“民事利益”用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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