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诉书(3)

2020-12-31饮湖上初晴后雨

  第二,除了谢晨杨向接警民警及死者亲属说明自己是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外,谢海燕的堂哥谢建平等也配合说是谢晨杨开的肇事车。说明调包顶替是其亲属经过多人商量的。

  第三,谢海燕中午参加其小舅子的乔迁酒宴,按当地风俗不仅不可能不喝酒,而且还要轮桌敬酒。申诉人曾向一个王北京的人了解到谢海燕中午跟他喝酒的事实。事后交警调查时王北京改口称参加酒宴时间较迟未看见谢海燕喝酒,完全是为了避免得罪人作假证。至于参加酒宴的其他人证明谢海燕没有喝酒,只是在厨房帮忙,也完全是在帮谢海燕作假证,因为参加酒宴的都是其小舅子的亲友,与谢海燕有利害关系,不可能会去得罪谢海燕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

  第四,福建行键司法鉴定所《关于谢海燕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所谓“所送谢海燕的全血样未检出乙醇含量”的检验结果,也不能证明谢海燕驾车时没有喝酒。根据相关医学实验数据,对成年人酒后12小时,1x小时和24小时分别抽取了血样并进行化验,当过去24小时后,体内的酒精已经基本检测不到了,也就是代谢干净了。谢海燕第二天才被抽取血样,除正常代谢外还可以通过挂瓶输液的方式稀释酒精含量、促进代谢速度。谢海燕通过让人调包顶替的行为,为其逃避酒驾追究赢得时间。并且有了时间疏通各种关系,交警承办人无视均口派出所的《出警经过》等证据,极力否认谢海燕让人调包顶替的客观事实,让申诉人对其所取血样的真实性和检验的客观性也值得怀疑。

  第五,谢海燕有驾驶证不是无证驾驶,如果不是酒后驾驶,又为什么要让让人调包顶替?不能给申诉人及社会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谢海燕实施了让人调包顶替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目的应认定为逃避追究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根据不能让违法行为人通过其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法律普遍原则,应当认定谢海燕酒后驾驶的事实;即使不直接认定该事实,也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谢海燕找人调包顶替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认定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五、陈xx驾驶摩托车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先行,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应当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放到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去客观分析。任何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一个违法行为的发生与避让问题,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与违法行为的可否避让性和避让措施的及时性及正确与否有很大联系。用违法行为的可避让程度作为评判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标准,实质上是对抽象的“因果关系”的具体化,是对运用安全原则分析事故责任方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要在分析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分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留给对方所能够避让的程度。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决定了另一方的可避让时间和空间,正确分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险情的可避让程度,才能较准确的分析认定当事各方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如果事故责任认定忽视违法行为的可避让程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就会造成责任认定上的偏差。

  本案即使认定陈xx骑车进入交叉路口是未让行的违法事实存在,如前所述,从可避让时间和空间上分析,陈xx按时速4x公里速度计算,陈xx横穿x.2米的路面进入对面路口避让的时间只需x.x4秒时间。而谢海燕超速行驶保守按xx公里计算,从省道2x5富下线3xxKM处行驶到撞车地点的时间1x.x秒;比按最高限速xx公里计算的时间则要少3.x秒。如果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没有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则陈xx利用这3.x秒时间可以骑摩托车驶离4x米以上的路程进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陈xx横过道路的时间(纵向空间)属于安全的可避让时间(纵向空间)。应当认定陈xx横过道路时做到了确认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谢海燕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所导致,认定谢海燕的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作用较大。

  在这起事故中,陈xx骑车进入交叉路口未让行,虽然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但谢海燕如果不是超速行驶和避让措施不当,仍有右侧道路全部路面的横向通行空间,完全能够安全通过。因为撞车时陈xx已通过右侧车道进入左侧车道,如果谢海燕不超速行驶,则陈xx早已驶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再退一步,即使谢海燕严重超速行驶,只要其处置得当,保持在右车道通行,或者稍向右边桥头路口避让,而不将车辆驶入左车道,也不会发生撞上驶入左车道的陈xx。谢海燕完全具有可安全通行的'可避让空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超速行驶和处置不当等违法行为导致的。认定本案事故的责时,应当考虑到有可避让空间的谢海燕的违法行为和避让措施的正确与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只强调陈xx未让行过错的作用。应当确认到有可避让空间的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即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更大,也应当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六、陈xx酒后驾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福建行键司法鉴定所《关于陈xx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所谓“所送陈xx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xx.xxmg/1xxml”的检验结果,认定陈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诉人认为该认定是错误的。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x42—xxxx《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附录B(资料性附录)《尸体血液乙醇含量测定结果的判定》B.1 “尸体血液乙醇定量结果的判定”条目的规定,“尸体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判定应优先采用外周静脉血乙醇定量结果。尸体腐败可能生成乙醇,一般尸体腐败产生乙醇的同时平行产生正丙醇,如果同时检出乙醇、正丙醇,用乙醇含量减去二十倍的正丙醇含量,得到血中乙醇含量的下限。正丙醇的定性和定量检验方法与乙醇相同。”而本案送检的血样是法医抽取陈xx胸腔左心室的血液,而不是采用外周静脉血送检。同时检验方法也没有检验和减除一般尸体腐败产生乙醇和平行产生正丙醇。故该检验结果缺乏合法有效性。

上一篇:交通事故纠纷起诉状下一篇:保险纠纷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