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鱼我所欲也》之思辨

2018-07-13鱼我所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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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吃“嘑之食”、“蹴之食”并不是我心血来潮反弹琵琶提点新看法,这是根据孟子的主张权衡利弊得失,计较益损轻重,然后斟酌再斟酌得出的结论。这是人生的实践智慧。孟子的文章里就有这种思想,他一方面说“一箪食”、“一豆羹”不能吃,另一方面又让人们去接受这一切。他的文章自身有矛盾,多年来人们解读这篇课文没有注意这一点。

  在“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前提下,我坚持告诉学生要吃“嘑之食”,要吃“蹴之食”。绝不学那“行道之人弗受”,更不要学那“乞人不屑”。因为孟子清清楚楚地还说了这样的道理:“生亦我所欲也,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我解读这句话,就是自己所追求的东西“甚于生”,那么值得为它豁出命去;如果“所欲莫甚于生”,就不值得为之豁出命去,那么凡是能保存生命的手段都要利用之。既然那“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这就不论其“嘑”也好,“蹴”也罢,“拿来就吃”是了。当然孟子把那“行道之人”不受“嘑之食”,“乞人”不屑“蹴之食”, 这种坚持,这种“羞恶之心”视为“义”。

  这样说来,我们需要对孟子的“义”作一下甄别。不能笼统地说“生”与“义”不可得兼之时,舍生取义,那要看“义”是何“义”。孟子在其他地方说过这样的话——“非义之义,大人弗为。”(《孟子•离娄章句<下>》)那么,什么是“非义之义”呢?所谓“非义之义”,就是指不适宜的义。具体说什么是不适宜的义呢?这“行道之人”和“乞人”在“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情况下,“嘑尔而与之”、“蹴尔而与之”,他们“弗受”、“不屑”,这种“义”就是“非义之义”。从孟子所谓“甚于”与“莫甚于”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孟子还是很重视价值比的。这同他在文章一开始的“鱼”和“熊掌”之比喻还是一致的。但是,在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前提下,他所提倡的“嘑尔而与之”和“蹴尔而与之”应该“弗受”、“不屑”,那么人们得到的是什么呢?人们失去的又是什么呢?很显然,人们免受了“嘑之耻”、“蹴之辱”,也就是维护了自己的尊严,维护了自己的面子。而失去的是宝贵的生命,因为在那奄奄一息垂死之际,没有得到食物补充,失去了延续生命的机会。在“得”与“失”的公平秤上量一量,不言而谕,“得”小于“失”。当人们请求施舍的时候,被求者也许嫌乞讨者脏,也许嫌乞讨者打扰了他,总之,没有好心情。但毕竟是“与之”了,而不是放恶犬以驱逐之。“要饭的,拿着,一边吃去,远远的!”施饭人如是说,这就是“嘑尔而与之”。“要饭的,捡起来,吃去吧!”施饭人说着,踢了踢地上的饭篮子,这就是“蹴尔而与之”。不就是这么一点点难堪吗?有什么大不了的,为它舍命值得吗?个人这点儿“自尊”、“面子”显然是“鱼”,“生命”显然是“熊掌”。特别是当生命并不仅仅属于他一个人的时候,这种轻生行为更值得商榷了。这种面子之“鱼”是“莫甚于”生命之“熊掌”的。孟子的账算得前后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则取孟子“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这句话行事!因“嘑”因“蹴”而“不受”、“不屑”非君子所为也。当然,我在这里引用孟子的话,所言之意是——凡是可以用来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么不用的呢?这不是孟子的原意,而是我的意思,是我的解读。王安石说:“勇者重死”(《王荆公文集笺注》,王安石著,李之亮注,四川巴蜀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5年出版,第10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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