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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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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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1

  原 告:杨某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某劳人仲( )办字第 号]裁决书的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9月至11月期间工资差额2400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12月的工资920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6400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始进入被告处工作,一直从事“硬件网络DBA系统课工作”,该工作主要涉及被告全园区主/备IDC机房及厂级主机房规划、设计与实施,全园区机房新增、整改、优化等需求专案工程规划、评估与实施。

  原告自入职以来,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从不违反被告的任何规章制度,也从未有任何失职的行为,并始终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业绩突出。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9200元,被告每月通过银行打卡等形式发放。

  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未经协商,突然于xxxx年11月28日单方面向原告发出《部门调整通知书》,将原告的工作岗位调整到“OA网络通讯运维课”,主要从事电脑维修工作,并大幅度降低原告的薪资标准。同时,强行将原告的工作邮件账号、电话、电脑、门禁卡全部停用,并即刻要求原告到新岗位报到。原告为此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自始至终坚守工作岗位,从未旷工,但被告又恶意编造原告种种违纪理由,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违法解聘原告。

  实际上,原告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在八年多的工作时间里从未受到被告的任何处分、处罚,更没有发生过被告所杜撰的重大违纪事项,被告这种单方面对原告进行调岗,后又单方面解聘原告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从中不难看出,调整岗位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必须满足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单方面调岗,员工完全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就本案而言,原告从入职之日,就一直履行“硬件网络DBA系统课工作”职责,从事园区机房网络规划、设计工作,被告未经协商,便单方面将原告调岗至“OA网络通讯运维课”,从事电脑维修工作。虽然这两个工作岗位都在同一部门内,但二者的工作性质、内容、级别、待遇都有天壤之别,被告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调岗,原告当然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原工作内容。

  其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不难看出,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也必须举证其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履行相应的告知和解释义务。

  就本案而言,被告根本没有调整原告工作岗位的任何具体理由,只是笼统地提出“考虑公司(被告)之生产经营需要及您(原告)过去展现的个人能力和绩效表现”就擅自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至于被告的具体什么生产经营需要,原告的具体什么个人能力和绩效表现只字未提,显然,被告纯粹是找个调岗的借口而以,根本没有理由,更别说具有充分合理性的理由了。因此,由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原告完全有权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

  至于被告将原告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定性为旷职则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事实是原告xxxx年11月28日、29日,12月2日、3日、4日、5日这一段时间一直坚守在被告处,并对被告单方面调岗的行为提出异议,既然被告调岗根本没有任何充分、合理的理由,又拒绝履行相应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原告完全有权拒绝,其行为当然不属于旷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否则程序违法。就本案而言,被告根本没有通知工会,也没有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就单方面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其程序严重违法,其行为完全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被告未经协商,单方面提出调岗,之后又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56400元【具体算法如下:9200×8.5×2=156400元)】;其外,被告无任何理由扣除原告xxxx年9月至11月期间的部分工资,合计2400元,理应返还;被告未向原告发放xxxx年12月的工资,理应按原告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9200元。

  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上述请求,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 )办字第 号]裁决,原告不服,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某

  xxx年三月二十一日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2

  原告:xx市XXX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职务:总经理

  住址:xx市xx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XXX号房。

  被告:罗X,男,汉族,xxxx年8月25日出生,住址xxxx市xx区中山南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080319XXXX。

  原告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xxxx)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资91620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5月21日期间奖励13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拖欠劳动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26065元;

  4、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2月15日任职期间的提成款3870元;

  5、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0元;

  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9000元;

  7、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xxxx)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资40124元是错误的。原告从不拖欠被告工资,因而无须再支付其工资。

  1、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后,原告安排被告负责原告与贺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销售的“恒康嘉园”项目工作。在该项目工作期间,被告的工资已经全部由原告的合作方贺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给了被告。

  2、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时,仅仅是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于xxxx年2月15日到期,本人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一主动的申请,足以说明,被告离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作交接等等全部劳动关系已经全部结清。原告不可能存在拖欠被告劳动报酬的事实。

  3、在被告发给原告的工作邮件中,被告在xxxx年10月、11月的邮件中明确称,工服费用500元上月开始已扣250元。这一邮件,足以说明,原告已经全部发放工资给被告。如果未发放工资,怎么可能有“工服费用500元上月开始已扣250元”?!没有发,就没有扣!有了扣,才有了发!这既是基本的事实,也是基本的逻辑!

  4、被告从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的整个36个月的.工作期间,被告不可能在没有领取到工资的情况下像做牛做马一样为原告工作。另外,在长达36个月的工作期间,被告不可能在原告仅仅发放最后6、7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一点怨言都没有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如果说原告未发放过工资给被告,那么,这些基本的事实就完全不符合常理,完全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5、仲裁裁决计算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资40124元缺乏事实依据。这个数额无从算起。如果仲裁裁决所计算的工资数额来源于双方之间的工作邮件,那么,仲裁裁决在采用证据时就违背了有关证据规则,明显偏袒了被告。这样的裁决,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因为原告已经全部支付了被告的工资,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因而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031元。

  三、在原告承诺给被告的项目红利的奖励中,原告支付红利保底13000元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项目完成结算当日支付”。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所负责的“恒康嘉园”项目的销售没有完成,且还与合作方产生了矛盾,至今根本就无法结算,被告根本上就达不到获得红利的条件。因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奖励13000元。

  四、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额3870元。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额38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为了查明本案的具体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XXX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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