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2)

2020-12-31高考零分作文

  A 、被害人方河东证言证明:“方河东与方发枝在胡记大排档结账后,他与方发枝去到欢乐世界对面的小卖部并坐在旁边的桌球台上,后有四名男子骑两辆摩托车过来,该四名男子下车各拿一把长3x厘米的水果刀追砍他和方发枝。其中两人追砍方发枝,两人追砍他”(见《判决书》P6页第2—x行)。按照方河东的证言,持刀砍方发枝和方河东的是四名男子,如此证言成立,即应证明了申诉人有直接用刀追砍被害人的行为存在,但《判决书》P11页第2x—22行却又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方xx有直接持刀砍伤两被害人的行为”。这一认定就足以说明了被害人方河东的证言不能证明申诉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B、证人陈桂桃的证言证明:“在胡记大排档打斗结束后陈建强就叫他先回去,而陈建强则载着方向行离开”(见《判决书P6页22行至Px页第1行》)。本案两被害人是被陈建强与牛仔和一个外地人在xx去第二工业园路口的一家店门口砍伤致死、致伤,当时陈桂桃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在一起,也没有与陈建强在一起,事后也没有得见过方xx或者陈建强,陈桂桃的证言又如何能证明申诉人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呢?

  C、证人陈寿稳的证言证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到次日凌晨听说有人被砍伤了”(见《判决书》Px页第1x行),陈寿稳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本来就属于传来证据,这也不可能证明申诉人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证人陈桂桃、陈寿稳后来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在一起过,法院判决却可以用这两人的证言证明申诉人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并且还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不知这印证从何而来?

  2,《判决书》认为申诉人在庭上辩解发案时是陪陈建强去医院看伤不知道陈建强持刀去报复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法院查实从陈建强居住的元心村到xx村,中间路段有医院,申诉人与陈建强等人驾驶摩托车直接去到xx村的作案现场,所以申诉人的辩解明显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听听故意伤害罪判刑。申诉人认为法院用这种方式来否定申诉人的辩解是非常不客观的,也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

  A、在胡记大排档打斗结束后,陈建强头部受伤流血这有陈桂桃的证言可以证实,陈建强要申诉人陪他去看伤是合符常理的;

  B,、从陈建强居住的元心村到xx村,中间路段有医院,申诉人与陈建强等人驾驶摩托车直接去到xx村的作案现场,这只能说明陈建强没有带申诉人去医院看伤,而并不能否定申诉人的辩解,也不能因为中间路段有医院而陈建强不去就医就推断出申诉人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C、陈建强是否要申诉人陪他去看伤,陈建强可以证明。不能因为陈建强已死没有留下对申诉人有利的证言而否定申诉人的辩解理由。同样,本案被害人是否与陈建强、牛仔、外地人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陈建强、牛仔以及外地人这三人都是可以证明,现在不能因为陈建强死了,牛仔、外地人又没归案就武断推断申诉人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这对申诉人是极端不公平的,这是不符合证据采用原则的。

  第三:本案对申诉人的有罪判决只是为了平息受害人一方的情绪而牺牲申诉人的正当权利,申诉人成了方发枝死亡一案的替罪羊。

  1,本案的发生在起因上申诉人有一定的过错,但申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申诉人等在被方发枝追打后,遇见陈建强并于陈建强一起到大排档找方发枝理论并打斗,这件事申诉人有错,但该次打斗不构成犯罪,该次打斗只是后来陈建强要报复方发枝的起因。

  2,陈建强被方发枝打伤头部后要申诉人陪他去看伤,申诉人搭载陈的摩托车到陈的住处以及后来陈又搭载申诉人到xx村第二工业区路口,这一过程中申诉人没有任何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陈建强与牛仔、外地人共同伤害本案受害人,按罪责自负的原则,也只应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申诉人搭载陈建强摩托车的行为与陈建强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不同的。

  3,本案从xx市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到xx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再到法院对申诉人作出有罪判决,案件的证据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为何对案件的处理却大不相同?难道由于本案的真凶陈建强已死、另两位真凶又不能归案就非得将不是罪犯而当时在场的申诉人判刑以此抚慰被害人家丧失亲人的痛苦?

  最后,申诉人认为本案《判决书》判决申诉人有罪缺乏证据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作出的判决必然经不起法律的检验。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还申诉人清白,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x4条的规定提出申诉,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申诉人:方xx 代理人:广大xx律师事务所刘xx律师

  xxxx 年 x 月 1x 日

  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范例2

  申诉人:刘xx,(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xx之父),男,5x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下岗工人,住址:广东省xx市山xx路x巷x号。

  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xxxx)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于上诉人刘xx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不清。

  申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申诉人的儿子刘xx因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韶关市参与故意伤害(致死)案,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韶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xx年6月23日作出(xxxx)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事实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发生的人是温某豪和周某斌

  xxxx年6月3x日晚,申诉人的儿子刘xx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xx市区xx酒吧1xx房玩时,温某豪和黄x强发生矛盾引起打斗。温某豪还用车撞伤黄某强一方的人,引起黄x强带人来报复,而刘xx当时不在现场,并未参与他们的斗殴。这些事实黄x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事实上,刘xx与受害人潘x兵一方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利害冲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动机。因此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刘xx为主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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