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调解协议书
打架斗殴调解协议书1
甲方: 身份证号码:打架纠纷调解协议书。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就2017年x月10日在上班时间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人民币 1251.36元 ,此赔偿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遵医嘱返回医院复查时由甲方陪同复查,产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打架斗殴调解协议书2
甲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在___________________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调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单独调解
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的调解方式之一。单独调解适用于调解委员会独任管辖的,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员对纠纷双方当事人情况都比较熟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同时也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分清是非与责任,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因此,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但也要注意单独调解应避免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迫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二)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解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虽属于同一地区、单位,但纠纷发生地在其他地区、单位。共同调解与一个调解组织进行的单独调解相比,只是调解组织的数量不同,两者在调解方法、步骤上基本相同,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比较复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由于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因此,在受理民间纠纷后,必须分清主次,由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一般来说,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是其中哪个调解委员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解委员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
第二,由于联合调解的组织是数个调解委员会临时组成联合调解小组,所以在调解前,各调解委员会要明确分工,要详细研究调解计划,才能保证调解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第三,在共同调解的过程中处理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教主义和地方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第四,调解协议达成后,由主调方调解委员会保管档案材料,各调解委员会督促本辖区内纠纷当事人按调解协议履行。
(三)联合调解
联合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而且还适用于调解处理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更适宜专项治理多发性、群体性、突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相比,规模更大,必要时可以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相比,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因为联合调解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是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融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
联合调解处理程序应遵循参与部门的工作程序,比如调解程序、处理程序、司法程序。联合调解除共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合调解工作对象是大型的、复杂的民间纠纷,需要参与的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因此,必须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特别是面对带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更应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出面,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
第二,加强调解民间纠纷中的.信息传递与反馈。大型纠纷往往涉及几个地区或者跨出县界、省界,参与调解处理的部门较多,并且分散。因此,必须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了解纠纷发生、发展动态,了解调解处理效果,了解群众对联合调解的反映;同时也可使各部门更好地按照民间纠纷调解处理部署开展工作。
第三,要严格政策界线。联合调解往往会与行政处理、法院审判相联系,因此,要严格按照各部门的分工,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严禁越权处理。
(四)直接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的参与人除了调解员之外,只有纠纷当事人。在直接调解之前,调解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处理纠纷的底线。直接调解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纠纷:
1. 情节比较简单且尚未达到激化程度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够认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决;
2. 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涉及案外人的纠纷;
3. 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调解员在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时,特别需要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在新的基础上增进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