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官的一封信

2018-08-17书信

高法官:

  你好,今天上午你一见面就问我累不累我听了心里很不爽,现我明确答复你我们很累,难道我们愿意吗?谁不想过平静的生活?现我反问你为什么我在上海只打一场官司就会这么累,难道都是我们俩老人的过错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在原籍广西打过多个购销合同纠纷案,都是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接受判决不上诉,那像本案三级法院作出判(裁)决书我们都不予接受、不服判,难道我们俩老人到了上海都变成了法盲,成了刁民和无赖了?高法官我们俩老人并不缺钱,我们现每月的退休养老金加上当地政府每月发给我们的失独补助金,另我又有工程师职称与监理工程职业证书,我们的收入完全可以应付日后的所有支出。因此,我们不息诉主要是为了讨一个公道,也可以说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我们不主动违法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同时也不允许他人故意违法来伤害我们,一句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要犯我我绝不接受。

  年轻人我告诉你,法院是审判机关永远应该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法律的制定者永远是法学家不可能是法官。只要是经过全国人大代表一致通过写入“民事诉讼法”内的全部法条,法院在执行中都是具备了可操作性的,更本不可能存在法学家闭门造车不结合实际的问题,即使个别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出台司法解释。法律在执行中是刚性的、强制性的,不存在灵活性或可塑性,到目前为止我们俩老人都还未看到允许法官可以在对证人作出的证言不需经过质证,法官可以直接依法采信作为事实依据来判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权益,为什么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绝大多数都是患方要求质证医方不提,这一点难道不应引起法院的关注吗?本案瑞金医院不但不提出质证连自己的举证法院都允许其免了,请不要忘记我主张的是非医疗事故之诉而鉴定书作出的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两者在法律上的归属性质是一致的吗?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已经明确,前者实用的是“民法通则,”后者实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人接受质证存在两种方式,即书面解答质疑或当庭接受质询,本案我们俩老人在举证期内已递交了质证申请和需鉴定人解答的20条质疑的书面材料,鉴定人如果认为出庭不安全完全可以做到书面答疑呀?本案三级法院依据何法律在鉴定人不作出书面解答和出庭质证的情况下,并且违背我们的主张全部的不打一点折扣的采信鉴定结论,高法官你应该清楚法律条款是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制定出来的,三级法院的违法采信行为虽然达到了袒护瑞金医院的目的,同时已严重的侵害了我们俩老人的权益难道你们不明白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认为鉴定人拒不出庭接受质证的行为发展到今天都是法院惯出来的,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做到倒逼措施促使鉴定人履行质证责任,因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行为是属于有报酬的劳动不是免费的。因此,为什么我们在广西打多个官司都不累,在上海打一个官司就弄得我们俩老人筋疲力尽,以上的述说就是我们俩老人给你的答卷。  高法官今天你主动告知我说,为解除我们的心结由你出面组织5名鉴定人到法院接受我们的质证和弄清“专家鉴定合议书”存在落款日期修改的真实原因,我们对你这一举动表示衷心感谢。一名至今我们还未弄清他的真实姓名、学科和所在医院的鉴定人,只要他在质证时对他的身份经查证说的不是假话,我用党性和人格保证,日后绝不会以任何形式去干扰他的工作。证明修改日期是否属于笔误所致,现只有一条路就是公开当天鉴定会的实况录像,公开的录像可以剪接只需保留两段,即第一段从鉴定会开始到医患双方离开会场止,第二段从5名鉴定人在合议书上签名开始到签名完毕截止。“质证”当天应全过程录音并由我整理成文字,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希高法官兑现承诺裁定再审。关于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证的原因是否是因周红林法官未通知医学会造成的,希高法官依据医学会与我说的由他们向法院出具一份书面材料交我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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