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侵权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商品商标类似和商品商标近似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中使用其“段记”注册商标是正当、合理使用,没有侵犯段远福和xxxxxx服饰有限公司在第40类注册的“段记”服务商标专用权利。相反,作为服务商标是不能直接使用于其生产的产品上,而xxxxxx服饰有限公司超越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擅自直接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服务商标属于侵权行为。xxxxxx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和反诉认为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其服务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xxxxxx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反诉被告)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依法获得的第25类“段记”商标的侵权;二、被告(反诉原告)xxxxxx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反诉被告)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xxxxxx服饰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310元,其他诉讼费1697元(实际花费1697元),共计13007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其他诉讼费3003元(实际花费3003元)共计13013元;本诉和反诉合计2602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xxxxx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诉部分的13007元已由原告(反诉被告)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直接支付给由原告(反诉被告)]。
宣判后,xxxxxx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xxxxxx服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xx)渝一中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是: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认定段远红从1983年至20xx年5月先后以“段记缝纫店”、“段记制衣厂”等名称对外经营;2、认定渝北区工商局对上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和罚款;3、认定“段记”商标在各自使用范围内不应发生混淆;4、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恶意抢注”的充分证据;5、认定上诉人存在“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懒惰行为”;6、认定上诉人的“知名度仍然局限在比较狭窄的地域”。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片面理解《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2、错误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三、判决程序失当:1、不中止诉讼对在先权利人不公平;2、允许对方逾期举证不当;3、忽略了双方的人证物证。四、一审判决结论错误。
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在开庭答辩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查阅一审案卷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
20xx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获得第1305764号由文字、图形和汉语拼音组合而成的“段记”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品类),即衣物、茄克、华达呢服装、成品衣、工作服、制服(仆侍人员、行会会员等穿的)、套服、领带、西服制服、衬衫。20xx年9月1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7日,现xxxx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远福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1117782号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段记”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0类(服务类),即服装制作。
段远福从1978年开始在重庆江北区等地从事服装加工制作。其先后使用过“段裁缝缝纫店”、“段记服装店”、“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段记服装制衣厂”、“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段记新一制衣厂”等名称。段远福加工制作的服装在当地较为有名。20xx年2月,段远福与其子段国民共同出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xxxxxx服饰有限公司。在段远福经营“段裁缝缝纫店”期间收段远红为学徒。
1983年段远红离开段远福单独从事服装加工制作。先后以“段记缝纫店”、“段记制衣厂”等名称在重庆市江北区和渝中区等地对外经营。20xx年5月,段远红等人共同出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20xx年10月,又成立了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20xx年2月,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段记”牌服装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评为“重庆名牌产品”;同年12月,该公司的1305764号“段记”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20xx年、20xx年,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评为乡镇企业“五十”强等荣誉称号。
20xx年,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发现xxxxxx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加工制作的服装上使用了1117782号“段记”商标。认为其使用超过了40类“段记”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侵犯了自己所有的25类“段记”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xxxxxx服饰有限公司从20xx年2月至20xx年7月2日在其生产的服装产品上未经第25类服装产品“段记”注册商标所有人xxxxx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许可,在为江北区北城实验中学生产教师制服,男式40套,女式马褂18套;为重庆力帆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季制服120套中擅自使用了带“段记”文字的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据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于20xx年12月8日对xxxxxx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