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大全(2)

2018-07-13写作基础

  (2) 法定效力

  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制发机关地位的高低和职权范围的大小;二是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此外,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被称为公文的时效。

  公文是处理公务的工具,是机关的喉舌。制发公文,是各级机关根据其合法地位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文的权威性和行政约束力,来自它的制发机关的权威和合法地位,如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法定效力。又如法规性、指挥性公文,其法定效力高于一般的知照性、事务性公文。另外,没有一份公文是永远有效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旧的文件就会被新的文件所代替;某项工作一旦结束,那么相关的公文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不再具有现实效用。失去现实价值的公文,经立卷归档,可以发挥历史效用,以备查阅和参考。

  (3) 特定体式

  特定体式,就是指特定的体例格式,包括统一的种类、名称、格式以及办理程序。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准确性,提高办事效率,党和国家作了许多具体规定,撰制公文时必须严格遵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了行政公文的种类及其名称。每一种公文,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的作用。公文撰制者必须正确地选择和使用文种。

  公文的格式,指公文的结构要素及其编排形式。结构要素有的属于必备要素,如标题、正文等;有的属于附加标记,如秘密等级等。编排形式,包括各组成要素在页面上的安排以及用纸、字体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有一整套独特、固定的处理方式,这就是办文程序。如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这些程序都不能随意省略或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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