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赡养

2020-12-30[第四单元]战争与孩子

民事上诉状(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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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赡养)1

  原告:***,男,60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夫),男,35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妻),女,35岁,汉族,现住****。

  案由:赡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赡养费及护理费 元,被告 协助被告 履行赡养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与子的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儿媳,原告的土地由被告耕种至今,以及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被告居住的北屋五间房屋是原告的,长期居住至今,被告应当腾清房屋,返还给原告居住。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原告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为了平复原告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黄石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赡养)2

  上诉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四方区人民法院(xxxx)四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四方区人民法院(xxxx)四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婚生女儿***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抚养。上述《离婚协议》以及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却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知,首先上诉人的现有状况并无不利于孩子的抚养条件,其次被上诉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于孩子怠于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换言之,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至今,上诉人一直严格遵照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抚养问题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诉人的生活环境存在重大变更导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因此被上诉人诉求变更抚养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法院对此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审判决将父母二人对孩子共同抚养随意变更为孩子由其母亲单独抚养,恶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努力,父亲和母亲在孩子的生命中起着纵横交错而非单一的影响。上诉人对于与孩子的母亲离婚这一事实非常遗憾,但是希望父母的错误对于孩子的影响能够尽量减到最低。事实上,上诉人认为,父母离婚后,由二人对孩子共同进行抚养就是对孩子伤害的最好弥补,这样不仅能让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面的疼爱,更是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大有裨益

  也许孩子的母亲,也就是被上诉人并没有考虑孩子的感受,没有考虑如何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这让上诉人觉得很难过。但是更另上诉人震惊的是,一审法院偏听偏信,恶意袒护被上诉人,随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原本父母共同抚养的和谐格局强行打破,直接导致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将要面临失去父亲疼爱的'局面,上诉人认为这对于孩子今后的人生道路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反而更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随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恶劣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和孩子的共同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月*日

  相关知识:

  一、赡养人有哪些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一)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三)精神上给予慰藉。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二、多尽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吗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指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尊老敬老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法律鼓励每一位公民对老人多关心照顾,多尽一份孝心,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于没有孝心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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