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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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社名称:本合作社定名为xx县xx养牛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性质: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属于非盈利性质的群众团体,社团法人。社员及社员单位一不改变原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三条合作社任务和业务范围: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主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会员面向农村、面向市场、面向养殖户,积极开展养牛科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咨询,为促进我县养牛产业化进程、为农民增收做好服务。
(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三)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四)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牛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单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合作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合作社的章程;
2、有加入合作社的意愿;
3、养牛规模必须达到奶牛30头以上或肉牛100头以上。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合作社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5、对合作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爱护生产经营经营设施,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3、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承担本社的亏损;
4、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合作社,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合作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合作社的声誉,经教育仍然不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凡破产、转产、以及被剥夺国家公民权的单位和个人,会籍自然撤销,不享有合作社一切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审议合作社组织发展和合作社工作的长远规划,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及财产之处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会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会或经会员(会员代表)30%以上请求召开。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度方能召开,会议大会的决议,实行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章程的订阅与变更,会长及会长的`罢免、财产处分、本会解散及其它和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事项,应有出度人数3/4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度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3、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5、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社设监事会,由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6、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经费来源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每年年底做一次盈余分配,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社可接受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开发和投资入股。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合作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后生效。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五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荐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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