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股份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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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股份制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所有七位股东组成董事会,所有事务均由董事会一致决策,4人或以上同意方可执行,各股东平等入股,享有平等的权利,利润平均分配;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获取股利并转让;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选举产生理事一名、监事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各人行使如下职权:
(1)理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但须董事会4人或以上批准通过方可实施,理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经4人或以上股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2) 万元以上的投资在实施前,必须由理事做出详细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议;
(3)监事负责审查、监督公司所有财务状况,每月上报报表,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4)会计、出纳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各项收支情况需作出详细记录并保留票据等凭证,制作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
(5)所有计划及方案在完成后由监事进行备案,交由董事会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理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懂事通过,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
第八章 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原则:
第十四条 所有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必须经过:计划->询价->招标->采购的过程,每一过程要由不同股东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不同职务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4)宣告破产;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懂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懂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东各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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