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付管理,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财政部按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总称。
第四条 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执行统一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 计付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计付标准参照有关银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项目价格制定。财政部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计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每年1月,代理银行总行根据本行上年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业务量,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有关费用,并于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财政部。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各代理银行总行上报的材料,按实际发生服务项目、业务量和计付标准计算各代理银行年度服务费金额。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确定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在按业务量计算的服务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服务费金额。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费核定后,财政部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于每年4月10日前将服务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总行。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费。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的服务费(手续费)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6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12〕178号)规定执行。2016年服务费(手续费)计付工作完成后,上述两个文件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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