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样本

2020-08-11工作计划

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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