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长城国际电子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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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长城国际电子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国际借记卡)是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以外汇结算,能在境内外使用的、采用电脑联网即时扣帐方式运行的金融支付工具.
国际借记卡以美元或港币结算,具有境外消费、ATM取现、查询,境内中国银行网点存取外汇,在发卡银行进行外汇买卖等功能.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领国际借记卡.
第三条
申领国际借记卡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中各项资料如有变动,持卡人应书面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须在发卡银行开立美元或港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在境内与发卡银行联网的中国银行网点支取外钞及在发卡银行进行外汇买卖,从相应的外币存款账户支出,执行中国银行个人外币存款章程;在境外交易,以美元或港币结算,款项从美元或港币个人活期存款帐户支出,执行本章程.拟以其他可自由兑换外汇支付,持卡人须在交易前在发卡银行将其买成美元或港币,存入国际借记卡的美元或港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第四条
主持卡人可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的所有交易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可应主持卡人的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五条
客户在申领国际借记卡时,须在发卡银行开立美元或港币为基本账户的活期一本通账户.国际借记卡为无折户,可凭卡到发卡银行要求补打帐单,也可通过发卡银行的电话银行服务系统查询到自己的账户余额和交易情况.发卡银行不寄帐单.持卡人对交易记录有疑义,须在交易发生日45天内通过发卡银行向代理行投诉,否则视为持卡人确认本人账户的所有交易.
第六条
汇入汇款、外汇存款、外币现钞、出境人员按国家批准的外汇额度购买的现汇,均可存入国际借记卡美元或港币活期账户.
第七条
国际借记卡在境外ATM取现每天不得超过2000美元,商户消费每天不得超过10000美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每笔境外ATM成功取现交易收费3美元.每笔ATM、POS联机查询收费0.5美元.国际借记卡消费交易不收附加费.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账户联机扣减交易金额和手续费.交易金额加手续费大于存款金额时,发卡银行拒付.
第八条
国际借记卡遗失,持卡人可到发卡银行或通过电话向发可银行挂失,之后应补办书面挂失和补领卡手续.挂失和补领卡须按规定交纳挂失费和工本费.因密码连续输错及设备故障等,国际借记卡在境外被ATM所吞,持卡人可在吞卡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到ATM装机银行领取,否则将被其装机银行销毁.持卡人不得使用已挂失卡、卡号不存在的卡、报失卡、被盗卡等.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国际借机卡有效期3年,逾期不清户,发卡银行视为自动换卡.持卡人须承担原卡的全部债务.国际借记卡清户时须将卡全部交回发卡银行.
第十条
外币活期存款账户每年结息一次.存款按相应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利率变动,按结息日现行活期利率计息,如清户,按清户日现行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第十一条
国际借记卡年费,每卡每年人民币50元
第十二条
国际借记卡仅限合法持卡人凭私人密码使用,私人密码是证明本人身份的唯一凭据.持卡人不得将私人密码向他人泄露.否则,须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发卡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所存国际借记卡账户所有交易记录,均为该持卡人用卡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有绝对约束力. 持卡人不得对真实交易拒绝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国际借记卡时,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代理银行、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账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或国际借记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需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