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审计准则》亮点

2020-08-18工作计划

新《国家审计准则》亮点

  新《国家审计准则》什么亮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国家审计准则》亮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2010年9月8日对外公布。审计署称,《审计准则》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 的又一件大事”。

  新的《审计准则》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七章。审计署认为,《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

  审计人员应回避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这是《审计准则》提出的明确要求。

  就如何保持“独立性”,《审计准则》表示,“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 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等情形,都可能成为 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审计准则》要求,这些情形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同时,《审计准则》明确提出,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 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审计准则》提出,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 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等。

  行政首长要求审计项目为必审项目

  审计署审计项目是如何确定的?9月8日公开的.《审计准则》公开了审计计划以及审 计项目的确定过程。

  其中,审计机关对“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政府工作中心;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等,可作为审计机关初步选择的审计项目。

  《审计准则》明确,“群众举报以及公众关注的事项也可作为初步选择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通过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 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其中对项目的重要程度的评估,要看项目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审计准则》提出,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审计准则》表示,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选审计项目, 必选审计项目 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关注程度可作判断是否重要的因素

  “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 陷;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审计准则》表示,上述这些因素均可作为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判断审计项目重要性的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审计准则》还明确,“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也是判断审计项目重要性的因素。

  报道可作为重大违法行为判断依据

  审计机关审计行为不仅仅是“看账本”。《审计准则》明确要求,“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审计准则》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 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何对重大违法行为作出判断,《审计准则》提出,审计人员除了可从“具体经济活动中 存在的异常事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 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等作出判断外,“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也可作为是否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依据。

  审计证据被审单位不签名同样有效

  以往审计中,被审计单位拒绝在审计证据上签字、盖章的事并非个案。被审单位在审计证据上拒绝签字、盖章会不会影响证据的效力呢?对此,《审计准则》表示,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 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在审计人员说明情况后,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同时,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出现这种情况时,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此外,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 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不 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审计准则》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准则》施行后,审计署此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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