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章程参考范文
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XX交易所;英文名称为 ,英文缩写为 。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结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