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政协书画院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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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政协书画院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佛山政协书画院。
第二条 性质:佛山政协书画院是由市政协文教体卫委员会领导的、以佛山市政协历届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的书画艺术家为主体,并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人士、文化艺术知名人士和广大书画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文化艺术创作、交流和联谊的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书画艺术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 地点:佛山市政协联谊大厦六楼。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佛山政协书画院的职能范围:
(一)组织会员联谊活动;
(二)促进书画学术研究;
(三)举办书画作品展览;
(四)开展书画艺术培训;
(五)加强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佛山政协书画院只设个人会员。
第七条 加入佛山政协书画院的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认佛山政协书画院章程;
(二)由佛山政协书画院理事会(筹备小组)邀聘,并经本人同意;
(三)具有省级以上书协、美协会员资格;
(四)在佛山市书画艺术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院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院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维护本院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院各项活动,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院活动视为自动退院。
第十一条 非经本院书面授权,任何会员不得以本院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荐理事会人员名单;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院长、顾问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推荐,并由市政协文教体卫委员会聘任,一般任期为5年,原则上与市政协换届时间衔接。
第十七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主持理事会;
(二)召开主持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本院秘书长职权:
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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