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推动摄影艺术的普及和提高,服务经济社会需求,促进摄影事业的全面发展,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第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国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摄影事业,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国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记录各民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第六条 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为中国摄影事业的繁荣与辉煌而努力奋斗。
第七条 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开通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作品生产者和广大用户间的渠道,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机构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第九条 本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友谊,密切联系,加强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努力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会认真组织中国摄影“金像奖”、全国影展、国际影展、中国摄影节和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开展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权益。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摄协会员统一参加中国摄协活动。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中央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授权的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一名驻会负责人作为理事人选;其余理事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员,报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在开拓和发展我国摄影事业中贡献卓越、德高望重的中外摄影家可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顾问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本会如因故需终止活动,须由主席团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