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简称“中国登协”。英文为Chines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和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章程所指登山运动是指海拔超过3500米的高山探险运动,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指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国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和指导本项目的业务,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行业规范。
(二)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协调、指导和促进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俱乐部的发展。
(五)研究和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和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以及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
(六)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
(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技术难度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审核运动成绩。
(八)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及资格认证。
(九)负责对外开放山峰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华登山队攀登纪录,向其颁发“登顶证明书”和“登高证明书”;协助国内登山行政许可审批。
(十)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研制和开发,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的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十二)开展符合章程宗旨的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各地(市)、县、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登协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2.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相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确认会员资格、颁发会员证并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团体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指导本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六)经本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登山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本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本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