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2020-08-21工作计划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即将结束。今天从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该局制定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实施后,哪些消费品将被纳入召回范围备受关注。对此,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介绍,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将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目前,质检总局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共计20类产品开始实施。

  在这20类产品中,有11类儿童用品和9类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其中,儿童用品包括: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及其他儿童用品。

  9类电子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以及电信终端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规定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

  《管理办法》明确,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消费品召回数量增长迅速。数据显示,2015年截至12月18日,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涉及数量8.83万件,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41%,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37%,其中质检总局责令召回18次,涉及数量1.20万件。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涉及数量58.19万件。受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引发企业实施召回10次,召回数量45.16万件,占2015年消费品召回数量的78%。

  尽管如此,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以2014年为例,当年美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数量4781.56万件;欧盟实施消费品召回2087次;日本实施消费品召回89次,涉及数量550.18万件;我国实施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召回72次,涉及数量425.5万件。

  《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二、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三、对消费品召回范围实施目录管理制度。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四、强调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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