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章程最新

2020-08-22工作计划

九三学社章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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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7日通过)

  总  纲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本社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旧政协国共和谈期间,本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严正声明不承认伪“国民大会” ,同共产党一道进行斗争。解放战争期间,本社赞成中国共产党的各项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随后,本社响应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走上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本社进一步明确了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半个多世纪以来,本社弘扬民主与科学的精神,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自我教育、不断进步的优良传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社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治、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本社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进入新世纪后,本社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

  历史的发展赋予民主与科学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不懈努力;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挥我社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崇尚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培育科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做出贡献。

  本社积极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促进祖国统一。

  本社努力促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本社积极反映社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自身建设是本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巩固和发展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关系,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的关键。自身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使我社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团结带领广大成员及所联系群众在多党合作道路上不断前进,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要继承、发扬我社优良传统,把握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本社的历史、章程及优良传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要加强组织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增强社的活力和凝聚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参政党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社 员

  第一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 发展社员,按组织发展程序,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员二人介绍,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社员。

  第三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高政治思想水平,遵守职业道德,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 社员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社中央批准。

  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八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层报省级地方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九条 社员工作地点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组织系统是:中央组织,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级、县级市地方组织及基层组织(直属小组、支社和基层委员会)。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中央的规定,按组织程序,上级组织可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三条 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本社发展组织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坚持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的原则,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和组织发展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是组织、推动社的各项工作的枢纽,具有服务、参谋、联络和协调的功能,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完善部门职责,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社的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统一祖国事业及其他社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由上级组织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 社的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层报社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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