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晚婚婚假规定
今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取消了晚婚假,原来广西市民可以享受的15天婚假(3天国家法定婚假和12天地方规定的晚婚假),只剩下3天。
2016年广西晚婚婚假规定
15天婚假减至3天
新修改的国家计生法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具体能获得什么奖励和福利待遇,则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虽然同为晚婚,我国不同地区的新人能享受的婚假并不一样,从10天到20天不等。比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可以享受12天的假期。
广西晚婚假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广西将延长生育假期奖励?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也就是说,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
同时,丈夫的'陪产假增加到25天。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多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
《条例》还保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80%核发,不影响其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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