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女,195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世纪龙城2期X栋X单元X室。电话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离婚诉讼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1979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达35年之久。婚后双方共同育有儿女一双,如今儿女已长大成人,家庭的第三代也相继出世并健康成长,家庭生活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走上小康之路,这原本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在长达35年的夫妻生活中,双方虽然谈不上琴瑟调和、相敬如宾,但在多年的磕磕碰碰中确也能相安无事,和平共处,从未闹出要离婚的重大冲突。
二、儿孙需要一个完整的家,老人应以身作责。
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今儿孙满堂,双方都是花甲之年,本应晗孙弄子、颐养天年,尽享天伦之乐。双方现在在虽白头却不能到老这种背景下离婚,不仅是自身的巨大遗憾,也会给子女及孙子女留下极大的'心理阴影。双方在老年时家庭破裂,子女在社会中难免有失尊严,尤其不利于第三代健康成长。
三、被答辩人之所以提出离婚系其婚外情所致,系一时糊涂。
2010年,被答辩人认识一名叫做万某某的女性,万某比被答辩人年轻近20岁,双方逐渐由此发展成为婚外情,而此时的背景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家庭正面临房屋拆迁还建。万某之所以与被答辩人发展成为婚外情关系,并非由于他们之间有真正的所谓感情,而是其垂涎被答辩人家房屋拆迁还建所能够带来的巨大利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答辩人与第三者关系迅速升温,与答辩人的感情却迅速恶化,被答辩人此后经常对答辩人恶语相对,甚至拳脚相加。被答辩人的婚外情家属、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很多人知情,很多人出于正义也愿意出庭作证。
四、被答辩人在离婚诉状中所罗列的答辩人种种恶习,纯属无中生有,蓄意抹黑,颠倒是非。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宣称答辩人“经常不回家”、“赌博成性”、“挥霍金钱”、“索要赌资”完全是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答辩人从来都是一个老实本分、勤俭持家的传统女性。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答辩人不仅不向被答辩人索要财物,而且一直坚持上班赚取工资补贴家用。双方家庭收入一直由被答辩人支配,答辩人很少过问,直至收到被答辩人起诉状时,才发现很多家庭财产去向不明。相反,答辩人一生勤俭节约、省吃俭用、穿着朴素、生活简单、作风正派,对此亲戚朋友、街坊邻居无不知晓,很多人愿意为此到庭作证。
五、被答辩人在离婚诉状中宣称答辩人“怂恿儿子殴打”被答辩人,完全子虚乌有,纯属凭空捏造。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生育有一子,名叫倪某,对父母双方都非常敬重。倪俊在自小到大的成长中,对其亲生父亲一直充满敬畏,不要说出手殴打,就是说话大声都异常少见。自从被答辩人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子女二人好言相劝无果后,逐渐对其冷淡,这是人之常情。被答辩人的众叛亲离系由其自身的不道德行为所导致,对此被答辩人不仅不反省检讨,反而变本加厉、甚至添油加醋说其子女在答辩人的唆使下对其进行殴打,实在不可思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一双儿女均已成年,对人对事有自己独立的判断,有自己的是非对错观,断不可能在别人的指使下贸然出手伤人,这一点在逻辑上荒唐可笑。无论父亲还是母亲,都是双方至亲,手心手背都是肉,为什么子女会亲近母亲而疏远父亲,这需要被答辩人反省自己的行为举止,而不应捏造事实,搬弄是非。
最后,虽然被答辩人有了婚外情,但念及一日夫妻百日恩,为了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庭,答辩人愿意给予被答辩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被答辩人断绝与第三者来往,回归家庭,痛改前非,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共同维护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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