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为了奖励对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和完善本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工作,促进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制定了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奖励对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和完善本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工作,促进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市进行经济、社会、城市发展决策和服务国家战略决策等提供的课题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
第三条(评奖名称和时间)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是市政府设立的省部级奖项。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届。
第四条(经费来源)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第五条(奖项设置和奖励等级)
根据需要,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可以分设若干类并列的奖项,也可以另设单项奖。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设的奖项,可以各自分为上述规定的奖励等级,同等奖励等级奖项的奖金水平相等。
单项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六条(评奖标准)
按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等的促进作用,可以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评奖机构)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八条(评审原则)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奖项种类、奖金数额以及对申请评奖研究成果完成时间、申请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
完成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
(三)市政府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主要完成人。
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已被本市采纳应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不属于评奖范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