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规定,对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如下:
1、机动车号牌安装时应该正面朝外、字符正向安装在号牌板架上,禁止反装或倒装;
2、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段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3、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不大于15°。(摩托车号牌向上倾斜纵向夹角可不大于30°)
4、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2008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要求安装,除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除外;每面车牌必须安装两颗固封螺丝,否则扣12分!车牌上预留了4个固封螺丝孔,目的是防止车牌丢失,如果有条件,建议大家4颗都装上。
5、机动车可以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好牌,但是号牌架内侧边缘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以上,不得遮盖生产序列标识。牌照架应该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翻转的活动牌照架。
6、号牌周边不得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光源。也就是说,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这挡号牌字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将被扣12分!
补充规定:
一、不按规定张贴临时号牌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需要提醒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即罚200元,扣12分。广大车主购买新车后,请第一时间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或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在驾车上路行驶前,车主凭身份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界定
1、将机动车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的;2、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的;3、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机动车辆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固封装置对机动车号牌进行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的;4、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字符的识别的; 5、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的;6、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字符边缘小于5mm的;7、车辆出厂时号牌安装位置即处于固定防护装置之后,导致不能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以及号牌破损未及时更新而影响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
加大对悬挂临时号牌车辆的查纠力度,尤其是对有明显违法行为的车辆,仔细核对临时号牌记载的机动车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虽然粘贴了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未粘贴在前后车窗规定位置粘贴,或倒置、反向粘贴,或只粘贴了一张号牌,驾驶人当场立即改正的`,执勤民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不记分的警告处罚。对不粘贴临时号牌、不按规定粘贴临时号牌的驾驶人不当场改正的,应当以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依法处理;加强违法加装、粘贴遮挡号牌的光盘、布条、纸张、玻璃、薄膜,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和使用自动翻牌器、可拆卸号牌架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纠正。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适用代码1616,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记12分。
根据公安部的123号令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罚200元记12分。新车临时号牌必须一张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处,一张粘贴在后面,否则也会被记12分。
各地交警部门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以下表现形式,可以进行处罚:对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的;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的;未使用法定固封装置对号牌进行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的;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字符识别的;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的。
一、牌照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有关规定,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执法中遇到号牌架外框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但未遮挡号牌字符的,应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对其作警告教育,适用轻微违法处理程序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更换,不作罚款、记分处理,车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监督及时更换。
二、固封装置对固封装置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固封装置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符、固封装置安装在活动牌照架上等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处罚。10月1日前对我省2009年5月1日前安装的旧式固封装置不得处罚。
三、物体遮挡 在号牌上覆盖有机玻璃外罩的、号牌架内框与字符间距小于5 mm的、号牌架装饰物遮挡号牌字符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车辆出厂时号牌安装位置即处于固定防护装置之后,导致不能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由车管部门在车辆年度检验时予以纠正,路面执法中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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