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管理,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
(一)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为了保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四)统一待遇标准。
1.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外,全部上划自治区级国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草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实施。
各盟市、旗县(市、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对各级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预算执行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年终对各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按照养老保险精算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基金精算机制和财务预警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支参数(人口结构、缴费率、替代率、基金收益率等)的研究,健全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分担机制,扩大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保持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第六条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在年终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决算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对养老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落实到位。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2.负责制定和下达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
3.负责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研究解决基金缺口的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负责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盟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
4.编制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5.负责审核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自治区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6.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实施,负责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对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工作。
7.负责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
8.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养老金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2.负责分解自治区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完成盟市本级和旗县(市、区)扩面任务。
3.分解自治区下达的基金收支预算;负责盟市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
4.编制盟市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5.负责审核办理盟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负责所属旗县(市、区)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按规定计发盟市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好本盟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6.负责所属旗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调剂工作。
7.负责本盟市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保障信息设备网络的安全贯通和数据的及时准确。
8.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周转基金的调剂、管理、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基金决算工作。
9.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由各盟市予以明确。
第九条 养老保险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审核、汇总、报送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审核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用款计划;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按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费源依法依规组织征收,按时入库。
(三)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将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月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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