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事项说明

2020-08-27工作计划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有关事项说明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有关事项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有关事项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12月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作了全面修订。《条例》实施以来,本市环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国家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 共八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推进全社会共同治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

  按照“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各自责任。

  (二)关于建立源头治理的有关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一是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二是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三是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关于引入市场化环境治理机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一是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二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三是明确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四)关于推进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并作了相应细化。

  (五)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一是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二是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 三是加大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四是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

  (六)关于创设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一是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 二是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 三是严格规范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

  (七)关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六章)

  规定了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信息公开规定。

  (八)关于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七章)

  将“违反管理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新增为可实施按日计罚的事项,并参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1、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主体、管理要求如何确定?

  2、将排污单位的.历史排放情况作为总量指标的核定依据之一,是否可行?如何体现对总量指标实行动态管理?

  3、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程序、时限等如何确定?

  5、区域限批的规定如何进一步细化?

  6、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高污染车辆管理措施是否可行?

  7、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8、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文章: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问答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版)

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原则

4.新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5.新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8.《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上一篇:新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下一篇: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