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说明
为什么要制定《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该条例的过程如何?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志愿服务是一项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高尚的社会公益活动,对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倡导良好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我省的志愿服务活动始于1993年开展的以青年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志愿服务队伍不断扩大,服务的内容和领域越来越广。据统计,目前全省已有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有注册志愿者145万余名。十多年来,全省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6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有5700多万人次从中受益。
我省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在扶贫帮困、帮老助弱、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和大型公益活动等众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志愿服务已经被省委省政府纳入省级文明城区考核体系。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和社会对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等不明确,一定程度影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因此,制定《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用地方性法规来调整、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显得十分必要。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为志愿服务立法打下了实践基础。宁波市、杭州市分别于2003年、2004年进行志愿服务立法。近年来,广东、山东等省(区)先后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的立法实践为我省制定条例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因此,我省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近几年的省人代会上,有不少省人大代表提议案,要求制定志愿服务条例。2006年9月,团省委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同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07年3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团省委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5月,在研究了大量国内外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草稿。7月,条例草案在经过反复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全省各设区的市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a同时,起草小组有关人员先后到省内外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了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8月,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8月31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7章35条,对立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志愿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的范围和要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是: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由我委提请审议《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虽然目前参与志愿服务的主体是青年。但还有大量非青年年龄段志愿者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存在。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志愿服务不仅仅是青年志愿服务,还应该包括各个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如果把立法调整范围从青年志愿服务扩大到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将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更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吏持。从外省、市近几年的立法情况看,也逐步由最初的青年志愿服务立法转为志愿服务立法。因此,我们将条例名称改为“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二)关于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协调。目前我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各组织之间联系比较松散,志愿服务资源整合难度大,社会化动员程度低,亟需有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来指导、协调。借鉴外省和我省杭州市、舟山市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或类似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志愿服务活动的成功经验,省委、省政府已批准成立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团省委。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相应地规定了:“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同时,为了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第九条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浙江省志愿者日。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1963年3月5日,毛泽东同志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伟大号召。设定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曰,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也是为了对志愿者奉献精神的肯定,以促使社会更积极地倡导弘扬志愿精神,更热情地支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关于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承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要使志愿服务事业得到全面、可持续地发展,必须建立相配套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或者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三个方面。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捐赠、资助,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五条对社会捐赠、资助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强调了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志愿者受到损害后志愿服务组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志愿者的积极性,增强志愿服务组织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感。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志愿者过错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法律责任,提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尽心尽贵。避免过失造成损害。另外,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分别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以及对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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