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三审
近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入三审,那么,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鉴于实践中一些行为难以纳入记分,对多次发生的这些行为,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从重处罚。(新民晚报记者 姚丽萍)
新增一个条款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一个条款,规定:机动车一年内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10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具体涉及“四种情形”——
◆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新增三项禁止性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新增三项禁止性规定,涉及——
●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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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加强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不仅关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体现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今年,市委明确将加强综合交通管理作为“补好短板”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各相关部门拿出强有力的举措,落实最严厉的整治行动,补好上海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短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7年,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此次修订拟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法制不完备的问题、常态长效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且实践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于2016年7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形成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现已于11月9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二、关于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共九章八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规定路权分配向公共交通倾斜;对优化调整公共交通提出要求; 明确公交专用道的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二)倡导绿色交通理念
规定应当完善慢行交通网络,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倡导绿色出行。(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三)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明确道路交通规划的编制要求以及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的地位;明确常发性交通拥堵区域和路段的常态化治理机制。(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授权市政府采取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强化非机动车源头治理;规范本市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管理;规范交通违法记分管理。(第三章)
(五)细化道路通行管理规定
细化和补充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方面的规定。(第四章)
(六)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
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对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第五章)
(七)推行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明确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引导社会参与,运用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第六章)
(八)提出规范、文明执法要求
规定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内容,强化执法部门的行政责任。(第七章)
(九)法律责任
为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执法”要求,有效整治和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现象,推动全社会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对违反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违反通行管理规定、机动车违法停车、多次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非机动车违法等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或处理措施。(第八章)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绿色交通理念的意见和建议。
2、对道路通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对道路停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对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5、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6、对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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