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三审

2020-08-27工作计划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三审

  近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入三审,那么,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鉴于实践中一些行为难以纳入记分,对多次发生的这些行为,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从重处罚。(新民晚报记者 姚丽萍)

  新增一个条款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一个条款,规定:机动车一年内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10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具体涉及“四种情形”——

  ◆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新增三项禁止性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新增三项禁止性规定,涉及——

  ●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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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加强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不仅关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体现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今年,市委明确将加强综合交通管理作为“补好短板”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各相关部门拿出强有力的举措,落实最严厉的整治行动,补好上海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短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7年,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此次修订拟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法制不完备的问题、常态长效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且实践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于2016年7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形成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现已于11月9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二、关于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共九章八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规定路权分配向公共交通倾斜;对优化调整公共交通提出要求; 明确公交专用道的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二)倡导绿色交通理念

  规定应当完善慢行交通网络,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倡导绿色出行。(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三)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明确道路交通规划的编制要求以及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的地位;明确常发性交通拥堵区域和路段的常态化治理机制。(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授权市政府采取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强化非机动车源头治理;规范本市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管理;规范交通违法记分管理。(第三章)

  (五)细化道路通行管理规定

  细化和补充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方面的规定。(第四章)

  (六)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

  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对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第五章)

  (七)推行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明确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引导社会参与,运用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第六章)

  (八)提出规范、文明执法要求

  规定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内容,强化执法部门的行政责任。(第七章)

  (九)法律责任

  为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执法”要求,有效整治和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现象,推动全社会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对违反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违反通行管理规定、机动车违法停车、多次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非机动车违法等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或处理措施。(第八章)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绿色交通理念的意见和建议。

  2、对道路通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对道路停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对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5、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6、对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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