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0-08-29工作计划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内部员工在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反映其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初审、申报和信用监管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和公示。

  第六条 成立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改《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负责审议评定记分标准中未涉及事项。

  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工作人员为委员。

  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7人以上的单数委员参会,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

  第八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在管项目和企业奖惩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内容:1.企业名称,2.企业曾用名,3.注册地址,4.法定代表人,5.联系人,6.联系电话。

  (二)企业在管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经理。

  (三)企业奖惩信息内容:1.时间,2.加、减分事项,3.分值,4.依据,5.备注。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管项目信息采取企业自行登录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的方式,经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企业奖惩信息中的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初次申报以相关文件要求的期限为准),向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符合加分情况的信息,通过档案管理系统报送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奖惩信息中的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征集,并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登陆档案管理系统申报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奖惩信息的认定,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各级政府或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决定的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定或者查实的投诉材料;

  (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它文书。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征集。新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自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申报程序及时完成信息的修改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即时记分和实时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具体加减分事项及分值按《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按照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整改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级别。

  信用信息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为五星,分值在89~71分(含71分)之间的为四星,分值在70~66分(含66分)之间的为三星,分值在65~61分(含61分)之间的为二星,分值为60分的为一星,60分以下不予评定星级,55分以下(含55分)认定为信用不合格。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示。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资料情况实时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于每年的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在物业协会网站(www.lygpma.com)上向社会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自身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实并由信息提供人做出解释。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实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投标、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信用等级达到五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市、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鼓励:

  (一)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在评比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通报表扬或表彰;

  (四)其它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减分情况涉及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出具企业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10分以上不满2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减分情况涉及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且一年内不予出具企业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不得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以上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等级;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两年内不予出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第二十条 在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的招标人,可以向市物业管理协会书面申请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记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提取使用,作为投标人信誉分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在管项目情况,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终止。

  (二)企业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的有效期。没有明确期限的,由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限。

  (三)企业不良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由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信息提供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假公济私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定情况,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向企业总公司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按照其管理规定录入的内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的主要参考,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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