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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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1
1、凡接到临床科室反映有输血反应时,输血科医师应及时深入临床科室,妥善处理并报告科领导,科领导及时上报院医务科和市血液中心。
2、及时记录和核对发生输血反应患者的姓名、血型、住院号、科室、所输血液制品的名称、献血员姓名、血液编码、输入量、反应症状、处理方法、结果等。
3、及时回收因输血反应未输完的血液,用保存的标本和重新采集的标本重复交叉配血和血型的正反定型,必要时进行抗体检则以及其它相关检测,血袋保存至少24小时,标本至少保存7天。
4、将输血不良反应调查和检测结果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以利临床医师对症治疗。
5、输血科医师应和临床医师经常沟通,及时发现输血反应,提高临床诊断输血反应的能力。
6、输血科对临床返回的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及时登记和妥善保管,每月进行临床输血不良反应统计并上报医务科。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2
1、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自采自供血液,不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临床用血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
2、经治医师给在决定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输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同意书》。应常规检查受血者的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急诊抢救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血红蛋白和HCT。同时对受血者输血前检验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ACT等项目,如患者不同意检验的,应由医患双方注明并签字。
3、若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后出现严重输血不良反应症状,如短时间内出现体温急剧升高、过敏反应、寻麻疹。输血后紫癜、休克、全身出血、血红蛋白尿、少尿或无尿等,应立即停止输血和(或)给予药物对症治疗,并重新校对用血申请单、血袋的标签等,经治医师或实施输血护士填写《输血不良反应记录回报单》,并抽取患者5ml血样( lml用 EDTA抗凝, 4ml不抗凝),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医护人员对无输血反应的也应注明无输血反应,签字后返还输血科保存备案。输血科根据回报情况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或医院输血委员会。
4、输血科在收到发生输血不良反应的“回报单”后,应针对输血症状对患者血样和所输注的血液作相应的鉴定和检测,以查明原因。应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同时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连同受血者的血样(无菌采集)做细菌学检验,如检出同一病原菌即可确诊为细菌污染。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5、对于必须继续输血的患者,应在排除引起输血不良反应的原因后选用相配合的血液输注,如经不规则抗体筛选、白细胞抗体的交叉配合试验等的血液,或选用特殊制备的血液成分,如去白细胞血液成分、洗涤红细胞、辐照血液等。如果在开展此项工作上有困难,应将患者输血前、后血样及血袋一起送交当地的采供血机构作进一步检测。
6、如果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后一段时期内出现输血传染病症状,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梅毒等,经治医师和科室应向输血科报告,经医务科核准向供血机构书面报告
7、对于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和输血感染疾病应由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输血评估会,输血科负责人和有关临床科室医生参加,并将评估意见转报采供血机构。医院和采供血机构应进行内部质量评估,排除一切可能引发严重输血不良反应和意外的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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