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21-06-13工作计划

2016年《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制定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六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贷款资金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调整贷款政策、轮候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缓解资金不足;贷款资金宽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方式。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贷款咨询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微信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九条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信用记录以人民银行版本的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2、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明的逾期即为逾期,不区分种类;

  3、夫妻双方的逾期次数不累加;

  4、两年内连续三次(含)以上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许贷款;

  5、公积金贷款逾期认定标准为:设有3天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罚息,不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超过3天宽限期但未跨月还款的,计收逾期罚息;跨月还款的一律为逾期,且纳入征信系统;

  6、逾期情况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双重查核;

  7、特殊情况,须有详细情况证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七)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八)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契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申请人应在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申请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办理一次性偿还商业性贷款后30日内,提出贷款申请。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处于高位运行并达到风险状态时,停止该项业务的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人也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其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

  (四)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和贷款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有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证明;

  (六)贷款用途证明: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开发商出具的贷款联系书;

  2、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抵押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一次性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明细清单、原住房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现房(包括二手房)购房总额以《契证》中的成交金额和计税金额两者低者为准;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使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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