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庭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2〕54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6〕729号)、《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7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统称“残保金”)收好、管好、用好为重点,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扶贫政策的落实问题,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效果,切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
二、目标任务
就业规模扩大,就业质量提升,扶贫措施有力,扶贫标准提高。2016—2018年全省每年:
扶持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10000名;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30个;扶持“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1000个;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包括残疾人专职委员)20000人;培训有就业需求残疾人10000名;奖励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500人;补贴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费20000人;建设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30个。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和残保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工作,并逐步对全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二)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促进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机制和氛围。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2016年,省、市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市、县要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四)加大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力度。非福利性企业用人单位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根据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该残疾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安置重度残疾人或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按新增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给予奖励。
(五)加大残疾人创业扶持力度。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原则上只能领取一次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确需重复领取的,由各市、县(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同一残疾人累计领取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均可免费参加。地方残联、人社和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七)加大残疾人社保补贴力度。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其中,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八)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平台。扶持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全省每年扶持建立或依托成立30个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并依据基地内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基地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九)深入开展以赛促就业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依托全省竞赛活动,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优秀残疾人创业典型和自强模范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宣传自强、自立、拼搏、成长的模范事迹,激发残疾人积极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援助联动机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及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产品或服务。广泛宣传辅助性就业的意义,促进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2016年,各市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试点,逐步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
(十二)健全残疾人扶贫基地长效运行机制。制定《安徽省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办法》,规范扶贫基地准入门槛,定期评估扶贫基地运行情况,完善扶贫基地长效扶持政策,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地方残联、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基地吸纳残疾人就业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十三)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政策。继续实施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放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服务政策。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
(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动员领导干部、党员、团员与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帮助贫困残疾人谋划扶贫增收项目,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残疾人群体创业就业,是贯彻落实民生之本、加快实现小康社会步伐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残联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推进三年行动计划有序开展、有效实施。其他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行动自觉性,紧密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残疾人群体创业就业、共赴小康。
(二)强化经费保障。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所需经费,各地要统筹安排。对于针对残疾人群体特有政策或在公共就业政策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和提标扩面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予以安排。省财政、省残联在分配省级残保金补助市县资金过程中,综合考虑各地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情况予以补助。对于符合公共就业保障政策的,原则上通过公共就业资金予以安排;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其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细化政策措施。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残联、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工作要求,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残联备案。同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特色做法及相关基础数据报送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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