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活动方案

2020-08-18会议方案

植物检疫活动方案

  为有效阻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市,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同时加强全市森林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开创工作新局面。根据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经市林业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行动。为确保大检查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全面检查,认真查找森检机构在检疫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补缺补差,强化措施,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通过人为活动传播蔓延;严肃法纪,加强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促进行业自身建设的改进和完善;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整顿调运检疫秩序,有效整治漏检、逃检等行为,着力提高检疫执法水平和检疫监管能力;同时,通过大力宣传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依法检疫意识,营造良好的'检疫执法环境。

  二、检查的重点

  1、对苗木繁育基地、涉木企业、涉木市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检疫执法检查,尤其要重点检查在山区、林间进行电网改造所用电缆盘;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建设通信网络、广电网络等工程时所用光缆盘;重点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摩托车等木质包装材料。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依法履行检疫申报程序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2)骗取、买卖和转让《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

  (3)未经检疫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电缆盘、光缆盘、木质包装箱、托盘等)行为的;

  (4)从松材线虫病疫区非法收购、经营、调运疫木的违法行为的;

  (5)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所在县(区)是否对定点加工企业的疫木除害处理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管,建立详细的疫木进出台帐,并将各除治区采伐下山的疫木数量与进入定点加工企业的疫木数量进行核对,从而杜绝疫木的流失。疫木除害处理后是否进行检疫检查,并签发《除害处理合格证》,加盖除害处理标识,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制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的方法

  以市、县森防部门为主,市、县林业局林政、公安部门配合,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分组、分片对所辖区域内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是:市森防站和包河区林业局组成市区片检查组,由市森防站长高乾奉任组长,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其余三县由各县林业局组成本县检查组,由各县森防站长任组长,负责本县所辖区域内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1、11月1-15日:准备阶段

  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广造声势。组织参加此次行动的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执法程序等,切实提高检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各检查组认真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内的检查对象进行排查摸底,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证据,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2、11月16-12月25日:实施阶段

  各检查组依据前期排查摸底情况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认真检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处理,整理案卷,并认真填写《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执法活动统计表》和《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1、表2)。同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一进行查摆。

  3、12月26-31日:总结阶段

  各检查组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将汇总表格及工作总结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市执法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经市林业局研究决定,成立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检疫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林业局副局长施光金任组长,市森防站站长高乾奉任副组长,各县区林业局分管局长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森防站,负责落实执法行动工作部署及案件查办、督办,负责联系调度情况信息,协调解决执法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外发布或报道信息,负责各项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检查的有关要求

  1、有关执法行动的信息对外宣传,必须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和报道,对执法行动中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专题宣传报道。

  2、各检查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情况每周以电子文本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562549,联系人:顾玉霞,电子信箱:hfssfz@163.com。

  3、执法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有案必办,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法行使职权。办案中,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确保办案质量。不得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得超越法律权限办案,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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