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5年6月29日至7月10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送审的盐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一期工程(区教育局部分)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区教育局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盐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一期工程(区教育局部分)项目经深盐发改投〔2011〕106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217.0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是区教育局。该项目于2013年7月15日通过验收,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1,915,777.00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1,915,777.00元,本次决算无核减,详见附件。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217.00万元,实际投资191.58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该项目于2013年7月15日通过验收,建设单位于2015年6月25日报审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