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招婿方
乙方::其他姐妹
乡(镇)村村民、夫妇有女无儿,年月日,女儿与省市县乡(镇)村村民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将户口迁入女方家,承担赡养父母义务,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理》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甲方提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经姐妹协商,立协议如下:
1、甲方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直到养老送终,中途不得有变。
2、乙方同意由甲方赡养老人并以此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保证本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超生、不抢生、不再以招婿为由提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公证人(签字):
以上协议一式份,上报县计生委一份,姐妹人手一份,中证人一份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