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权水资源的论文

2020-04-14实用文

  1以水权为中心,建立节水交换激励机制

  水资源配置,实质上就是水资源中“水权”的重新分配过程。水权是水资源管理的中心,研究建立水权的理论和可操作性的交换机制,通过市场的交换,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分配,是农业水资源管理的重要趋势和方向。水资源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水权。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水权问题更加突出,必须认真研究水权取得、水权的交易、水权的实现与水权调控等系列重大问题,必须采取“以益补农”的战略,即水资源受益者采取经济补偿的政策,补偿农业水资源水权转移额外投入或经济损失,如根据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工业用水或生活用水价格,所积累的资金用来投资节水农业或对水资源转移者给予补偿。对于水资源流域管理,采用以水权为中心的管理,建立流域水权交换机制。其具体办法是根据自然经济现状、发展方向以及流域的生态环境状况,通过科学的分析对流域水资源量进行合理分配,国家通过控制流域,来调控水资源分配,该流域不同,区域水量的调配可通过水权交换的方式协商进行。建立节水灌溉经济激励机制,主要是补偿和奖励。一是国家或政府根据节水的实际情况,给予供水单位适当的补偿奖励,通过补偿奖励可调动其节水的积极性。二是可实施惩罚与奖励机制。国家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节水指标,对于完成节水指标的用户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没有完成的用户,给予适当的惩罚,实施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策略。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成功经验,引进吸纳先进节水技术和管理技术,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要加大各种新型节水技术和设施的应用力度,加强节水技术指导和示范培训,普及节水知识,提高节水技术水平。要引进推广耐旱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把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放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突出位置。根椐水资源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建立有利于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法规体系。重点抓好水资源配置方案、节水管理办法、用水定额指标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建设,建立健全部门协作、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分水协调、水价听证会和水信息社会公布等群众议事制度。努力做到国家意志与群众意愿相统一,确保制度建设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有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首要保证。把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之中,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奖罚分明,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各部门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转变各级水务部门职能,适应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新形势,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顺利进行。

  2以节水为目标,合理制定水价

  从节约用水角度来讲,水价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使水的使用者感受到水的价值,若多用水会使其利益受损。这样才能使用水户有节水动机。具体到农业灌溉,到底多高的水价会使农民有节水的意识,自觉地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在这里举以简单的例子来分析。例如,在干旱年景,当水价由0.3元/m3上升到0.4元/m3时,灌溉用水量减少870m3/hm2,节水率达25%;在正常年景,当水价由0.1元/m3上升到0.15元/m3时,灌溉用水量减少1005m3/hm2,节水率达34%,节水效果相当明显。而在价位达到一定水平时,提高水价仍能产生节水效果但并不显著。干旱年景,当水价达到0.8元/m3之后,水价每上升0.1元,灌溉用水量的减少都在150m3/hm2以下,节水率均在11%以下,这与价格较低时水价每上升0.1元所产生的节水效果,有明显的差距。从节水的角度看,水价定到多少合适,要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看价格提高后节水效果是否明显。若在一个价格水平下,再提高水价时节水效果仍然非常明显,那么就应该继续提高价格,直到再提价时节水效果下降为止,此时的价格应为节水最佳价格。二是看现在的节水灌溉技术,实际能够达到的状况。从理论上分析看,只要提高水价,灌溉用水量就会逐渐减少,实际上并非如此,灌溉用水量受节水灌溉技术的限制,灌溉用水量不可能会随着水价的持续提高无限制地减少,减少到一定程度时,就不能再减少,再减少就保证不了正常的灌溉效果,而过高的水价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两方面看,节水灌溉水价的上限值,干旱年景应为0.8元/m3左右,正常年景应为0.25元/m3左右。这一水价的标准所对应的灌溉用水量为1200m3/hm2次左右,这一用水量,在目前的节水灌溉技术中就能使其成为现实。从节水效果看,超过这一价格水平,再提高水价,节水效果有明显的降低。用这种方法确定节水水价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这就是没有考虑节水灌溉投资。讨论节水灌溉问题还需要考虑为达到节水目的所采用的节水灌溉方法的额外投资,因采用任何节水措施都需要进行投资,不把这一部分投资费用考虑进去,其讨论结果将与实际不符。例如在干旱年景当水价高于0.46元/m3时,在正常年景当水价高于0.13元/m3时,若仍采用目前的灌溉方式,浇一次用水量为2250m3/hm2,农民灌溉的纯收益值将成为负值。此时,要想维持灌溉的纯收益,必需采取节水措施,少用水。若每遍灌溉用水量降到1200m3/hm2,那么在干旱年景的水价增加量只要小于76%。在正常年景,水价增加量只要小于20%都会使灌溉的纯收益保持正值。采用节水灌溉技术,无论是在干旱年景还是在正常年景,从经济上讲都是合适的,采用节水灌溉措施后,使干旱年景的灌溉获利上限价格提高了76%,正常年景提高了20%,都增加了灌溉获得纯收益的潜力;在干旱年景,节水灌溉的经济效益更为显著。干旱年景因采用节水灌溉而使灌溉的获利价格上限提高了76%,而正常年景仅提高了20%,正常年景远低于干旱年景。

  3以公平为原则,加强水价征收和计价的管理

  供水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作为商品水的供应者即水管单位应该享有相应的定价权力。那么水管单位能否以自己的利益考虑来确定水价呢?显然不能。就目前的情况看,定价时应首先考虑用户的接受程度。在水利工程修建时,灌区农民有大量的人工投入,而且工程占用了灌区内的大量土地,现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工作又跟不上,农民的投入补偿问题难以有明确的说法。因此,即使给定水管单位以充分的定价自主权,水管单位在定价时,也需要把灌区内农民对水价的接受程度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在具体确定价格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言人,政府要予以一定程度的介入。作为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灌溉用水的定价,即使供水完全市场化,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调控、指导,而不能任供水单位随意定价。另外还要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希望农民在灌溉中应节约用水,尽量扩大灌溉面积,以便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用。从这个角度看,又希望水价高一点,以真正体现水的价值,引起农民对节水的重视,进行节水灌溉。不利方面是农田灌溉用水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用水数量的多少取决于年景气候,这样有可能出现大量需水的干旱年景,供水单位蓄水不足,满足不了需求。其一储水多时,又有可能碰到雨水均匀的丰水年,灌溉需水少,致使水白白浪费掉。其二在干旱年景,整个灌区所覆盖的农田同时需要水,而水的提供却不能同时满足需求.受渠道供水量及距离远近的限制,灌溉时总有先有后,这样会引起用户不满。其三是灌溉放水是涉及整个灌区的大行动,放水的次数、时间受到诸多限制,不能随时满足一些农业生产的灌溉用水需求。其四是灌区内的农民在灌溉问题上并非别无选择,当灌区供水满足不了他们的灌溉需求时,他们会选择井灌,尽管井灌的成本远高于渠灌,但灌溉用水合理的水价能否在实践中仍保持合理,这主要取决于能否以合理的方式收取水费。作为一种好的水费征收方式,至少应有两点要求:一是收费方式能使水价所确定的买卖双方的权益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即对卖方来讲,提供了多少灌溉用水,就应该以规定的价格获得相应的收入;对买方来讲,支付了一定的水费就应该得到相应的灌溉服务。二是操作便利,中间环节少,收费成本低。水费征收方式改进的途径应是向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靠拢。至于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收费方式才能基本满足这两点要求,各个灌区由于管理体制、灌溉制度及其传统和习惯的不同,可能会有所差异。根据灌区的特点,建议采用如下水费征收方式。一是对农户的水费计算。采用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计算方法,基本水费按耕地面积征收。计量水费的计算,可采用计量到斗渠,斗渠以下按实灌面积均摊用水量,再按每公顷的用水量和水价进行计费。二是收费的组织。可由经营服务性质的乡水利站具体征收,基本水利费一年结算一次,可通过乡粮食收购站结算,计量水费以斗渠为单位,推选群众管理员负责征收,每次浇地费用通知到户,一季结算一次。三是费用的分配使用。基本水费完全留在乡水利站,由乡水利站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全乡水利建设规划、支渠以下灌溉渠系的日常维修补贴、灌溉组织管理等。计量水费主要上交灌区管理部门,可考虑留下适当部分,如10%~15%左右,由乡水利站支配,用作支渠以下灌溉的管理、设施的维修,费用的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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