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社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因为,资源总量有限、环境容量有限,所以,我们在使用环境资源时,应该充分借助市场作用,争取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发展。
(二)要加快环保法律法规建设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及时代发展的需要,现阶段应在完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加快环境法制建设上面下功夫。
(三)要完善政府的激励和监管制度
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对企业及经济组织的监管和激励机制,主要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等。各级政府需要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纳入到党委、政府及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通过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生态行政能力,打造生态型政府。
二、大庆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
长期以来,大庆油田由于受“地上服从地下”政策的影响,重地下、轻地上,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来看,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部门立法为主,像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主要由本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导致大庆市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上缺乏上位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大庆是以资源开发为主还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这与基本立法相关制度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生态管理上大庆还主要是依赖于政府行政手段,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更重视的是经济效益,对环保工作不重视,随着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弱化,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对企业的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可能会起不到预期的效果。环保工作涉及的部门很多,环保、土地、林业等部门在管理职能及业务管理上有重复交叉,在工作中审批、收费、发证、解释、处罚等权限对本部门有利益,成为各单位争夺的部分。但是也有一些影响部门利益的工作没有部门愿意负责,这样出现问题就很难找到解决的途径,使大庆市环境保护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环保队伍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环保监管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环保任务不适应。
(三)机制不健全
环保工作中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政策保障机制。对于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企业及个人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也不能例外。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都缺乏对管理者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结果造成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在违反生态保护的规定时,不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样很难去约束企业和个人。
三、大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
(一)抓紧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但是全国性的法规对地方的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的操作性、针对性不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大庆市亟待制定有关适应油田方面的地方法规。同时,要注意地方生态环境的立法要突出地方特点,弥补国家在环境立法方面地方特点不突出的问题。并且,要克服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以地方法规或条例的形式制定详细的绿色GDP标准,尽快落实绿色GDP标准。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使我们在环保生态制度建设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是当前的迫切需要。要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大庆特点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实现大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从改变生态环境到实现生态文明,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在制度上加强创新,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为了使大庆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效地开展,必须合各方之力。制定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国土空间开发规划,由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大庆区域内自然生态资源进行统一的确权登记,在源头上明确产权关系,建立产权制度并对用途进行管理,以禁止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建立资源环境监管机构统一且独立开展行政执法。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严守资源环境保护红线,建立制约企业生产行为的约束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控制质量标准作为生态治理的依据。对功能不同的产业项目,要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企业严格控制,对企业的违法和不达标排放行为零容忍。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三)完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完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保障。建立严格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法者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行为,由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领导更应该加强约束,如果任职期内,生态文明建设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要记入档案,在任用提拔时作为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