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约的角度解读WTO与GATT论文

2020-06-17实用文

  【摘 要】FTA 以及 WTO/GATT 等世界贸易体系,均是以合约的形式产生和发展形成的。文章从合约的一般性质出发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国内状况,得出了一些较为新颖的结论。从另一个角度对 WTO/GATT 框架体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当今国际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做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解读。

  【关键词】WTO/GATT;FTA;承诺的方法;不完全合约理论

  当前对贸易协定理论的经济学研究均与博弈论的方法结合,主要有两个分支,其中一个分支是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认为一国贸易政策制定是为了改善其贸易的外部条件,而根据贸易条件的外部性理论,一国贸易条件的改善通常会使得他国的贸易条件变差。因此,各国在制定单边贸易政策的过程中,会陷入囚徒困境的。贸易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各国摆脱这样的一种囚徒困境,主要有经济学方法和政治 - 经济的方法。另一个分支则是从合约的性质出发,认为无论是政府之间的博弈和政府与国内的私人部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均无从得知对方对于贸易政策的执行,以及之后贸易协定可能的改变等有关的信息,主要有承诺的方法和不完全合约理论。

  一、承诺的方法

  承诺的方法认为贸易协定是一种增强信誉的途径,主要研究政府与国内部门之间的博弈。在博弈过程中,政府选择贸易政策,国内各部门则做出相应的生产或投资决策,而政府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如果随意性太大,就会出现信誉问题。政府是在生产者的决策做出之后才制定其贸易政策,而此时政府会认为其关税选择只会影响消费者决策,这就造成了政府事前和事后关税选择偏好的区别。而当生产者理解政府的刺激意图而改变其原来的生产政策后,会改变其原来的生产政策,这种生产决策的.扭曲就是贸易政策随意性的真实成本。承诺的方法实际上的区分了政府的事前偏好和均衡的事后偏好,此时,用承诺的方法来研究贸易协定的基本观点就是,政府根据事后偏好所作出的最优关税决策如果用事前的偏好来衡量,是次优的。因此,贸易协定能帮助一国政府承诺一种能更好的服从其事前真实偏好的关税选择。

  麦格吉和诺德瑞古兹对承诺的方法,用效果模型做了解释。把关于贸易协定动机来源于贸易条件改善的理由剔除掉,并且允许两个部门中有一个部门能形成院外活动集团。此时,政府对国民福利和来自院外集团活动集团的捐助进行评估,而出于政治的目的组织起来的那个部门会比其在自由贸易时要大,以至于产生投资于该部门是为了获得他们的捐助所带来的保护。这就造成了对资源配置均衡的扭曲。而反过来,这种扭曲会带给政府一种承诺实施自由贸易的内在动力。因为,对于政府来说,承诺的利益在于投资的扭曲可以被事先遏制,成本是政治租金的损失。因此,政治作用的特殊成果关系到是否决定选择自由贸易的承诺,只有贸易在政府对院外活动集团而言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时是具有价值的。承诺的理论还可以用松山(Matsuyama)模型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行业的投资高于足以降低其成本的时候,政府就可能会设法消除对这一行业的保护。当时,私人部门此时往往会以不投资的手段,以此确保政府刺激政策的维持。而其贸易伙伴在政府不撤销保护政策时,往往会采取报复手段。因此,政府基于此种考虑,往往会在投资没有开始时偏向于自由化,而这种选择也会使得私人部门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二、不完全合约理论在贸易协定中的应用

  贸易协定作为一种合约形式的存在,具有合约的一般性质,因此一些学者从合约的角度展开了对贸易协定的研究。首先,WTO/GATT 作为当前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其本身就是不完全合约(在贸易协定中既包括许多固定不变的贸易自由化承诺,又存在一些部分受限制或根本没有限制的灵活性政策工具),认为在许多领域的贸易协定,必然均有不完全合约的性质。这是由于成员国政府都是以本国利益为核心,在没有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只有在违约成本大于立约成本时,贸易协定才能得到履约。因此,他们认为 WTO 协议在制定中,实际上成为了一种鼓励效率违约,并阻止非效率违约的制度。不完全合约理论认为,贸易协定从结构上看,有对合约国有刚性约定的部分,也给合约国留有一定的自主选择的权利。而政府在设定国际贸易协定时,也面临着两个困难,一方面要调整当前国内的政策,使本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占据有利位置;另一方面要使国际贸易协定能应对未来可能现在的变化。此时,合约制定的越完美,其成本越大。这是因为完美的贸易协定需要涉及太多的细节,这就使得相关的费用,如由于合约拖延的时间造成的机会成本的增加,律师费用以及多个国家及其相关产业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对争议以及突发时间的处理等。因此,在应对贸易条件外部性的问题时,为控制成本,国家往往不会选择签订一个最优的贸易协定来解决问题,而是会退而求其次,签订一个次优的贸易协定。此时贸易协定或者更具有刚性的,或者是给合约国留有更多自主决策权。

  三、FTA 与 WTO/GATT

  FTA 之于 WTO/GATT 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两者均是以签订贸易协定的方式解决贸易条件外部性的问题,帮助各国走出单边贸易体制下的“囚徒困境”。从承诺的方法来看,政府在签订贸易政策主要考虑与国内部门的博弈。一国加入 WTO 在享受相关出口的优惠条件的同时,也必须开放国内的市场,使得国内的一些产业会面临国际上的相关产业的冲击。在这个开放的过程中(尤其是小国),会最大限度的利用例外条款,对国内的一些部门提供优惠的政策,以保护和支持国内经济的发展。

  这些措施在开放的初级阶段,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这些受到保护的产业通常也会得到迅速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些受到保护的产业发展到不需要保护政策到时候,这些产业却已经形成了足够强大的场外利益集团,干预政府的政策,使得政府无法取消对其的优惠政策。显然,此时就会对国内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垄断造成的国内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同时也会对国际贸易的平衡产生不良影响(贸易失衡的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贸易纠纷)。因此,从承诺的方法可以得出,政府是偏向于选择自由贸易政策,以避免上述出现的情况。而当政府决定参与区域自由贸易组织时,政府可以选择与本国产业结构互补或者不相冲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签订贸易协定,那么政府就可以尽量减少本国的贸易保护政策,而且可以利用加入 FTA 的契机,推动国内经济政策的改革,改善国内经济的运行状况。以上论述说明了为什么当前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发展迅速而多哈会谈进展缓慢的一个原因原因。那么从不完全合约理论的角度来看,我们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不完全合约理论从贸易协定签订的成本以及违约成本的角度来解读贸易协定。从这个角度来看,WTO/GATT 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下,为节约谈判成本,达成的协定均给予协定签订国很大的自主权(例外条款),这种形式的贸易协定的特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贸易条件均发生较大的改变的情况以至于政府违约收益高于遵守约定时的收益,参与国会越来越多的使用例外条款甚至违约,这就使得最初达成的协定逐渐失去约束性,为了使得多边贸易体制继续有效,必须进行第二轮的谈判,达成一个新的贸易协定。但是随着参与 WTO 的国家逐渐增多,以及贸易量以及贸易的方式日渐丰富,贸易协定所需要涉及到了内容越来越多,这就使得为达成一个有效的贸易协定的成本是巨大的。当前多哈会谈进展缓慢,其原因就在由此。

  但是对于 FTA,参与国家的数量较少,而且签订国可以有选择行的与特定国家和区域签订 FTA,这就使得签订有效的贸易协定的成本较低,因此能相对容易的达成贸易协定,并且在日后对贸易协定再谈判时,面对的困难也较小。

  上述的两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解析了国际贸易多变体制进展缓慢而区域自由贸易发展迅速的原因。用一个不是很恰当的对比,WTO 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就相当于计划经济体制,而 FTA 就类似与市场经济体制。以这样的角度来解读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自由贸易,就能较为清晰的理解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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