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针对环境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制裁与规制,系行政处罚在环境法领域的具体适用,旨在维护环境秩序的稳定良好,实现环境保护之最终目的。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优秀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罚款在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界定
如今,环境行政处罚已成为一项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国家管理制度。何为环境行政处罚,我国学界尚未形成统一定论,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一概念所彰显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尚未构成刑事责任。②既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刑事责任,又有别于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环境行政执行罚以及责令纠正违法等概念,环境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独特属性的行政责任形式。③首先,从行政行为的种类角度而言,环境行政处罚仅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针对环境违法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其次,从行政行为主体要件层面来看,环境行政处罚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仅由行政机关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允诺同意。再次,依据行为设置的初衷目的分析,环境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而非鼓励性的行政行为,它是对于实施环境侵权行为一方所设定的精神上、经济上或是人身自由的惩罚训诫,甚至是对私权利的暂停、剥夺。从这个层面而言,现行环境行政处罚更多彰显的是事后的制裁功能,并不能真正达到事前预防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要素免受侵害之目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环境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之多可见一斑,主要包括:罚款;警告;限期治理;停止生产和使用;责令重新安装和使用;责令停业和关闭;责令拆除;责令停止破坏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停止开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设施;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征收滞纳金;交纳滞纳金;行政拘留等。④如上诸多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大致可分为三类:⑤声誉罚(主要是警告)、财产罚(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罚款是较为普遍应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辞海》将“罚款”界定为“审判机关强制罪犯缴纳一定金额的一种刑罚;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一种行政处罚;违约金的一种,违反合同、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款项。”行政意义上的罚款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旨在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⑥环境污染行政罚款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形式,属于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财产罚。⑦从处罚目的上看,它属于惩罚性的行政处罚。⑧由于执行简便、快捷高效等特点,罚款在环境行政处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几乎每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中皆可窥见“罚款”的身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第46条到第51条分别规定了行政罚款的执行机构、罚缴程序、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至39条列举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给予罚款处分的几种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专门界定了罚款制度,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从二百元到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至82条规定了从二百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款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至第87条规定了施以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第70条开始列举了处以不同罚款数额的具体情形,规定罚款最高额为一百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第48条至第60条也介绍了罚款这种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针对盗伐森林、滥伐森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数额的罚款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之罚款的合理性阐释
(一)违法经济处罚理论
依据经济学理论,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或是单位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经济人理性”假设揭示了经济人的两大属性:自利与理性。不同于古代先哲的“人性本善”论点,经济人素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要“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⑨因而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守法抑或违法,是经济人经过对比衡量后作出的选择,然而经济行为一旦违法就意味着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轻则浪费自然资源、破坏环境秩序,重则打破生态平衡、为祸后代。不同于单纯的经济行为,环境管理者无需进行经济成本与收益的衡量。一旦有行为破坏了自然环境的平衡,必然会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瑏瑠实施违法行为的经济人因此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环境行政罚款除具有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功能外,它还可以保护资源、赔偿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瑏瑡早在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便提出了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瑏瑢我国学者许传玺教授也指出:“在某种意义上,罚款也有通过国家或其行政机构赔偿多位受害人的功能。”瑏瑣从此角度而言,罚款具有惩罚与训诫之效用。
(二)国家环境管理需要
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全体社会成员委托国家或政府对国民资源加以管理,这里所说的全体社会成员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当代人受后代人的委托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并获取收益,与此同时当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必须负有对环境资源的看护保管义务,不得超出合理限度地滥用环境资源,不得损害后代人的利益。环境资源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的共同财产,因而对环境进行治理是全体社会成员赋予国家的职责。从国家建设层面而言,环境管理有赖于各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种类繁多,包括经济、政治、教育、技术、法律等,健全完备环境法制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其与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相呼应,更是契合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时代要求。环境执法是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尤其应该强化的环节。“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瑏瑤面对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国家在受托范围内,有权根据职责需要开展各项管理活动。适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政处罚是实现有条不紊国家管理的现实需要。环境行政罚款便是至关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
(三)公平正义价值诉求
正如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所说,法律是由秩序和正义两种因素组合而成的复杂的网,法律的形式是秩序,法律的内容是正义。瑏瑥实现公平正义是激发广大民众对法律感情和司法信任感的一个有效方式。公平与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终价值,具体到环境法领域同样如此。环境利益一旦遭受损害必然会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任何人都不能脱离环境独善其身,也不能独占环境利益。面对环境违法行为,如何更好地处理各个主体间的关系、如何妥善地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平衡,是执法者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环境保护应特别注重处理好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问题,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的利益考量。经济人理性假设决定了开发利用环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出资治理环境”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对此种恶性循环,我们可运用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加以规制,但这种规制是软性的、缺乏约束功能的,此时便需要刚性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加以管理。环境行政罚款可视为对违法行为补交的金钱成本,旨在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实现对被侵害环境利益的补救与修复,其惩罚与补偿功能无疑彰显了法律旨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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