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报告论文

2020-06-20实用文

  综上分析可知,对于生产和销售纯公共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必须由财政投资来发展。因为这些产品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众不可能且不应该通过生产交换来获得,而只能通过政府安排支出来满足。

  对财政投资基础设施最适领域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实施时,不至于发生“挤出效应”,保证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不断增长。实际上在1998年下半年,启动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也发生了一些“挤出效应”,主要是财政政策扩张时,适当的投资领域界定不清,项目准备不充分,出现了抢项目的情况,挤出了一部分外资准备投资和地方政府自筹的项目。对于纯粹的私人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原则上财政要退出,完全由市场提供。至于一些准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根据我国的目前情况仍然要保证适度的财政投资。这些领域可以采取三种投资方式:一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采取社会化的投资形式,主要是一些大型的公共工程,财政可采取参股的形式投资。二是可以利用外资,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对基础设施投资,对微利和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财政可通过贴息和风险担保形式投资,以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回报率和减少风险。三是在条件成熟时,鼓励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公共基础设施,财政可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财政对这些准公共产品的投资形式,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二、财政投资基础设施产业最佳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选择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作为计划资源配置的重要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建设的支出,其中也包括了全部的基础设施投资支出,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高达30%以上,由于当时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税收和国企的利润上缴,没有债务收入,因而基础设施的投资直接反映在国家预算中的经济支出项目上。

  改革开放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开始下降,1996年已下降到11.57%的最低点。另一个变化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实现体制的转轨,开始建立了国债制度。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到1998年底内债余额已达7,100亿元,预计2000年可达11,311亿元。因此,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形式也必然发生变化。一般地说,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包括:财政资金、银行的信贷资金、外资和向社会集资。就财政资金来说,可有预算内、预算外和国债资。下面,我们重点分析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最佳资金来源与形式。

  对于生产和销售纯公共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必须采取财政预算内的直接支出形式,它的资金来源应主要是税收和规费收入。这种资金来源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与纯公共产品提供的性质是相吻合的。因为征税虽然是可以精确计量的,但公共产品的享用是无法量化的。所以,纳税人的负担与纯公共物品的使用之间的关系缺乏精确的经济依据,使得这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只能通过国家税收收入来弥补,免费向社会提供。对于大多数准公共物品的投资要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财政投资的重点是为基础设施提供基础条件的.部门,其最适的资金来源是国债资金。因为国债资金也是国家可支配的资金,毫无疑问应该投向那些私人无力承担或不愿意承提的公共工程项目。但国债资金又与其他财政收入在性质上不同,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如果将它投到那些完全无法收回成本的纯公共产品项目上,势必造成国家未来偿还债务的压力,很可能使国债资金陷入借新还旧的不良循环之中,国债资金的这种投向即不符合还本付息的使用原则,也不能使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我国目前财政对国债的依存度较大,1997年当年的发行额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达70%以上,还本付息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达26.9%,因此必须考虑国债的投资收益。实际上1995年底,我国国债余额的3,300亿中的80%是投在财政性的建设领域,主要是这些准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1998年下半年,财政对四家商业银行增发的1,000亿特种国债也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于我国目前国债余额还仅仅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今后,国债发行还有很大的潜力,因此,要很好的探索国债的最佳投资领域,建立合理的国债结构,既包括期限结构,又包括收益结构,安排好盈利、微利和无利项目的投资比例。建议国家可考虑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国债基金,专门用于准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投资,这样既保证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不断增长,又使国债资金运行于良性循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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