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洛阳市汝阳县蔡点乡杜康村订立:
转让方受让方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民营企业;乙方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公民;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甲方名下现有的固定资产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因无力偿还在08年搬迁建厂时乙方借给甲方的三百万元基建款,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甲方名下的`现有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甲方名下的固定资产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乙方所有,甲方以前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其它债务及经济纠纷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固定资产仅作为甲方偿还乙方借给甲方的基建款。
第三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名下的所有固定资产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已任名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使用。
第四条:经双方认定,甲方名下现有固定资产有:生产车间三个,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平方米;职工宿舍七间,食堂一处,建筑面积平方米;白酒生产线四条及其它白酒生产设备、储酒罐等,同时,甲方在经营上所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的经营许可权利(白酒生产许可证、公司名称等),经双方约定,乙方无偿使用六个月,六个月期间,乙方要逐步取得自己的有关证件许可,若甲方同意,也可将相关许可权利根据法定程序转让给乙方,但要另行签订协议,与本协议无关。
第五条:乙方在协议生效后,经营期间新产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在使用甲方的相关经营许可权利期间,甲方有权干涉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并终止乙方的权利许可使用权。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所需的公正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条款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一份做公证备用。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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